问十二:国家是否能以征服之名合法易手?
这位教士颇有自信地说 (C.17,p.58):经上明示我们,由征服而取得国家是完全正当的,并不需要人民的认同。但是,他没有引任何经文来证明这一观点。马歇尔 (Marshall) 先生也谈到 (Let.p.7):被征服的国家是一种持续的伤害与延续的抢夺。征服的权力要从两方面来看:1.没有正当理由的征服。2.有正当理由与基础的战争。在第二种情况,如君王征服了一个本该死的国家,且这位征服者本身是一位非常和善的君王,因这位君王的恩惠,被征服的整国人民都得存活下来。对于那些伤害这位君王的人,由于他们本该死,我们将对这些冒犯之人区别对待。那些并没有行冒犯的妇女、儿童,特别是那些刚出生的婴儿当区别开来对待。前一类人交出他们的自由,以保甜美之性命。这征服者不能合适地成为他们的王。在我看来,他们是被迫认他为王的。这种看似没有暴力与暴虐的条件其实比死亡更凶残。依理性来看,专横与非正义压制不可能是神转移国家统治权的合法手段。从别种角度来说,征服者不能以王者之名来压制无辜者,尤其是那些未出生的婴孩。
主张一:在神特殊的诫命下,一个民族可能要屈服于征服者,某个尼布甲尼撒或恺撒,并以他为王。比如,犹太人在先知耶利米的告诫下屈服于巴比伦王的枷锁之下,为他祈求;犹太人
把恺撒的东西归于恺撒。对那些不正义的征服者却不能这样:暴君并没有得到神的指令来压制和统治神的子民;百姓不必顺服于这些“王”。所以,不抵抗的屈服是正义的屈服,有神的指令在里面;而那种积极的、非正义的、暴虐的屈服则是神所禁止的。
主张二:通过征服得来的王冠,事后却得到人民的赞同,这也可以成为合法的头衔。正如恺撒时代的犹太人一样。我们的救主因此命我们顺服恺撒,向他纳贡,如弗恩博士所言 (sec.vii.,p.30)。但是,在他的主张中有两点需要谴责:1. 神在这样的神工中向我们彰显他的旨意,借此来将国家易主。2. 此乃一种过度惊惧 (over-awed) 后的同意。
对前一个观点,我的回应是:1. 如果征服行为是暴力的且是非正义的,这就不是神的规范与赞同意志的彰显,也无法成为王位的正当标志。它不能等同于本丢•彼拉多与希律王将主钉死在十字架这事。那是神指定的事,是神的旨意之流露 (《使徒行传》2:23,4:28)。在神的旨意中,他们杀害耶稣基督。2. 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是过度惊惧后的同意,但也可以算作是对征服者表忠心并臣服的契约与协议,足以作为正当标志。如果人民不同意征服者,而征服者以暴力压制人民,这样便无正当的王位头衔可言。
主张三:纯粹的武力征服,也没有得到被征服人民的认同,这样的征服者无任何王位的正当头衔可言。
论点一:依据神的话对我们晓示的王位之合法头衔:除了神对某人的拣选与呼召之外,还有人民的选举 (《申命记》17:15)。所有得到神呼召的人都得到了人民的呼应,如扫罗、大卫、所罗门等。最初的合法呼应是后面所有呼应的规定与模式。
论点二:拥有王者美德的王,对国家来说,他是父亲、精神领袖、守卫者、保护者、盾牌、领导者、先锋、牧者、丈夫、赞助人、守门人、保有者。对一国人民来说,这王者职分内核包含父亲般的喜爱、关心、爱、仁慈行为。只要保有与人民的这些爱的链接,王就不会行与人民意志相左之事,更不会使用纯粹的暴力。我们的父亲、领路人、赞助人会手握屠杀之剑行与我们意志相对之事吗?违背人民意志的好处就不是益处。借令人生畏的强权他能成为我们的父亲吗?我们也不会愿意成为他的儿子,这样的头怎么能成为身体的一部分呢?我的父亲、我的丈夫会不顾我的意愿强行使我屈服吗?仅凭借暴力,人无法成为我的支持者、盾牌、守卫者。
论点三:如果说神给王位的正当头衔在王的本质之中,仅是指残暴的尼禄那里只见暴力与血腥的交易,这想都不用想:最残暴的暴君与构成王的本质丝毫不相干。他没有任何英雄般的王者智慧与天赋去统治,也无神的任何赞同与规范意志。这意志是一定会为任何成王之人彰显的。相反,残暴只有愚蠢的暴怒和对神的启示的彻底背离。神的话,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要不然神的律法应这样写:“杀人者,成霸业。”借着对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的违抗来实现,在这条诫命中神宣示了他的赞同意志以及对王者的合法呼召。
论点四:神的律法之下,无人能抵抗合法职分的合法呼召;但是,激起他们去屠杀一国中的大多数人和强壮者,从而能够为所欲为地统治那些少数的、软弱的、年轻的以及社会底层的人,对于这样的冲动,人可以拒绝这是神的感动。这种呼召是不合法的呼召。如果说,激起人行血腥的征服之事是一种神圣冲动,是在法律之上的正义之神的愤怒,是要宣泄在某个邪恶民族身上;那么,这是神非常冲动的行为。那是无人能够抵抗的。此类血腥征服一定有某些从天而来的非常启示,授权他们顺服这种非常冲动。果真如此,他们必须显示出一个合法而直接的非常冲动。可以肯定的是,那被征服了的民之罪,以及他们在神面前的那些缺陷,都不足以成为征服者的合法借口。虽然他们被异教徒毁坏和俘虏是罪有应得,但是,这些异教徒在征服他们之时也深陷罪中。如《撒迦利亚书》(1:15)中所言:“我甚恼怒那安逸的列国。因我从前稍微恼怒我民,他们就加害过分。”因着犹大与以色列的拜偶像及其他罪,他们罪有应得被俘。耶利米早已预言。而神对巴比伦王等不义血腥的王也极端不悦(《耶利米书》1:17-18,33-34)。神在《耶利米书M51:35)中说:“锡安的居民要说:'巴比伦以强暴待我,损害我的身体,愿这罪归给他。'耶路撒冷人要说:'愿流我们血的罪,归到迦勒底的居民。'”对于人民自由选举出来的王,所有指向合法争王位的非常冲动,我们都认为肯定不是出自神。除了敌人赤裸裸的说教外,我们还知道,血腥的征服者威廉(William)封他自己为英格兰合法的王,且让他的后代一直为王;弗格斯(Fergus)征服苏格兰也一样。
论点五:王是神特别的礼物,用来喂养与保护神的子民。他们要带领一种属神与和平的生活(《诗篇》78:71-72;《提摩太前书》2:2)。以色列多年无君王则是神的惩罚(《何西阿书》3:4);那无士师(审判者)、无君王的局面是要使行恶者羞惭。如果某位由神拣选的壬是通过血腥征服而来,是要惩罚那片他在那里做王的有罪土地,那么,他就不是作为特殊礼物和神的祝福而给予的。对于征服者来说,他不是和平之君,而是火与剑。如果神改变他的心,使他由一位嗜血的毁灭者变成了一位父亲、君王与神子民的喂养者,那么,他就不是一位暴力征服者,而是仁慈者。这是只有全能神才能做到的。人不拥有这样的能力,不能行这样的神迹。人无法做相反的两件事。如果征服是王位的合法头衔和常见呼召,敌对方也是这样认为,那么,每位血腥征服者都必须转变为慈祥父亲、君王和喂养者。而且,只要神呼召了他,就无人会反对。至于被征服土地的人民,则他们应该抛弃本土王(他们在上帝面前本来是有义务吉保护他的),并接受这陌生王的血腥侵略,承认他是一位正义的征服者,如同他有王室出身和人民拥护而受召为王。当然,为这王室特权而征战不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报酬。如果剑是王位的合法标志,那么,假如两个王国的两大将军要征服对方主要领土,且他们在这方面有很大权力,借此邪恶理由,其中一位将军便有了神的合法呼召而成为英格兰王,另一位将军则成为苏格兰王。这是荒谬的!
论点六:征服要么是王位的合法标志,要么是正义征服。如果只是作为征服,那么,所有的征服都是王位的合法标志了。亚扪人、西顿人、迦南人、以东人等曾使神的子民屈服,他们也因此拥有统治神子民正当头衔。如果阿布萨侬比大卫更有力量,他不就有了神所膏的以色列王的合法标志了吗?如此,力量成了神对王者合法呼召的衡量标准。但是,得胜的力量不是法律也不是理性。不然的话,希律王砍施洗约翰的头是理性的;罗马皇帝杀耶稣基督的见证者也是理性的。如果正义征服在神的法庭上是王位的合法标志和宣告,那么,更强的王 (潜在的国家损害) 就可以合法地压制并统治那些尚未岀生的无辜后裔了。但是,神说了什么话来保证这未岀生的后裔会一起放弃对那征服者的抗争?除了原罪「他们如何违背自己意志而顺服一位征服者?这征服者除了流血的剑,无权统治他们。因此,征服本身不是正义的,并使他作为王而统治后代。
或者说,父辈可以通过誓言要求自己的后代忠诚地委身于征服者,因他以正义之剑使父辈让出土地了。
我要说的是:父辈确实把遗产给了后代,因为那遗产既属于父辈也属于儿子。但是,后代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由 (人人生而自由)。父亲没有权力放弃后代的自由,正如他无权交出他们的生命一样。父亲没有掌管他的孩子生命的权力。而对于行政官员来说,他比一位父亲拥有更多权力;他可以判处生死。
格劳秀斯说:“未出世孩子没有任何属性,因而没有权利 (Non entis nulla sunt accidentia)。因此,未出世孩子既没有权利也没有自由。”有些人可能会说:没有出世的孩子没有所谓的伤害,尽管他们的父亲把他们的自由转交给征服者——无法使用法律的人,不会因违背法律而受伤害。
驳:对于合法岀生的孩子们来说,这种说法仅仅因为他们未出生而在根本上分离他们的权利和生命。说未出生的孩子无法使用法律因而不受伤害,随着这种说法变成事实,等于说,亚当并没有因为他的原罪而给他的后代们造成伤害。这和神的话显然相反。试问:那些誓言每年给怪物弥诺陶洛斯 (the Minotaur) 献匕个无辜孩子的人,以及那些为嗜血摩洛杀害未出生孩子的人难道没有给孩子造成伤害吗?同样也不能说:父亲可以将自己与其后代捆绑于那世袭王。我是这样说的:将自己捆绑于合法的王并非让出他们的自由,而是让渡一种权力以便正当管理,以免受各种暴力侵害。
论点七:合法的王不能被拉下王位,合法的国亦不能被分解。但是,律法与理性都证实:暴力征服必被暴力分解。
反:反对的说法认为,神的子民以手中的剑征服迦南七国;大卫因他的使节在亚扪人那里被羞辱而征服亚扪人;神因埃及的继承者总和犹大国作对而将它交在尼布甲尼撒之手。这些都不足以为证吗?大卫难道没有统治亚扪人与摩押人的权力吗?而只能眼巴巴地期许他们的同意吗?你们会说:大卫对他们的土地、货物以及生命有统治权,却没有挑战他们道德良心的权力。我们并不否认征服者需获得被征服者的道德认同。如果人民拒绝,那就没有办法了吗?难道天恩不给予权力?弗恩博士与阿尼索斯都如此说。
驳:不可由行为来推导正当权力 (A facto ad jus non vales consequentia)。对本该满满地拥有世界的人,神应许亚伯拉罕及其子孙享有迦南地,且可以用他们的谦卑与剑捍卫他们对这地的实际占有。大卫对以东人与亚扪人也有此类神圣的权力,虽然大卫以武力占有这两地,也缘起偶然的危急与伤害,但是,不能由此推导,当今那些缺乏应许的国王们,拥有对所有土地的神圣权利,仅仅通过血腥之剑而登上他国王位。神的意旨才是最大的标准,神禁止他的子民征服伊索,或者说巧夺以扫的福分;他却命令他的子民去征服亚扪人。我敢肯定,如果约书亚与大卫没有血腥之剑更好的标志,不管征服是否由伤害引起,他们对这些国家毫无王权可言。如果由剑而得的成功乃神赐权利,那诫命便毫无作用可言。缺乏诫命和应许的神的旨意可以这样做结论,事情做了,或事情可以做了。但是,它无法下这样的结论,这事是合法地有保障地做了。否则,你就可以说,约瑟被卖埃及,基督被钉十字架,约伯的苦难等都是合法地做了!征服者即使强迫人民的同意并表忠,这并不会使他们的后代同意对他们享有王权。虽然亚扪人的后代对大卫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是,任何伤害都不得以对暴力者的顺服为条件来正当的交易。如果大卫不是从神那里得到了更大的授权 (并不仅仅以信使受到伤害为借口) ,他便不能征服他们。众人皆知,亚扪人是神教会的敌人,且他们先犯人害人,积蓄力量与大卫为敌。大卫若被冠以暴力征服者之名,所有的征服者便都可以效仿大卫合法地行征服之事。那样,他们就可以“将城里的人,拉出来放在锯下,或铁耙下,或铁斧下,或叫他经过砖窑(或作'强他们用锯或用打粮食的铁器或用铁斧做工或使在砖窑里服役')"。(《撒母耳记下》12:31-译者)保皇党会说,所有通过利剑征服封自己为王的人都会让自己变成人民的父亲、首领、保卫者以及喂养者。他们也会行这世上最为残酷的暴行,如大卫对亚扪人行的那样。但是,大卫如不是接受了神更高的诫命以惩罚他的敌人,他绝不能仅以征服之名行这些事。我要说的是:征服的王若成了合法的王,神会让他拥有这两者:作为王的父亲样式,和作为冷漠狮心的征服者。这样,神赐他王权(《撒母耳记下》12:30-31)。可以这样说吧:对于那些民众而言,他是父亲和统治者;受折磨者也是折磨者。作为折磨者,他将他们拉到那些残酷的刑具下、锯下、铁耙下,或铁斧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