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问三十:消极顺服是否是一种手段,其中我们所依据的是神圣诫命中的良心?抵抗的工具?逃跑还是抵抗?

问三十:消极顺服是否是一种手段,其中我们所依据的是神圣诫命中的良心?抵抗的工具?逃跑是抵抗?

一直以来,我们过多地赞美对恶的忍耐,指责对上级的抵抗。保皇党认为.《彼得前书》(2:18)旨在表明,神令我们为仆人,不仅要忍受好的主人的恶行,也要忍受那些看上去不值得的苦难。同样,我们也顺服那些乖僻的主人。对所有王,我们都当无抵抗地耐心顺服。显而易见,这处经文并没有反对百姓的抵制行为。对此,我将在我下面的主张中阐述清楚。

主张一:对恶人的忍顺与暴力抵抗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可以很好地共存。以此为基础的理论实则聊胜于无:仆人被恶主不义地撕裂开或暴打,还要耐心忍受这一切。这样,仆人方能在良心上算得上不抵抗。圣经对此已说的相当之明白:1.神的教会当忍耐主的烈怒.因为她犯罪了,要忍受恶敌,且必被践踏,如同街上的泥土(《弥迦书》7:9-12)。但是,他们并没有不能抵抗这些敌人的义务,同时亦没有反击他们的义务。如果这些敌人来自巴比伦,而神没有特别指令要求他们不去反抗,那么,犹大会起来抵抗并战斗。如果这些恶敌是亚述人或其他什么人,或两者混合,人民会奋起反击,同时也耐心承受神之烈怒。这在大卫的感恩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撒母耳记下》15:25-26,16:10-12;《诗篇》3:1-3)。但是,他为那些反抗他的人祈求祝福《诗篇》3:8)。然而,他还是合法地抵抗那些造反者,派岀了约押和一支庞大的军队公开和他们作战(《撒母耳记下》18:1-4)。神的子民不是也在旷野中忍受亚摩利王西宏、巴珊王噩、摩利亚人等的迫害吗?我认为,神的律法教导所有人,特别是他的子民,得忍耐战争之苦(《申命记》8:16)。神还教导其子民耐心谦卑地服侍主人、忍受不义之难(《彼得前书》2:18)。同时,神的子民又在神的诫命下反抗并杀死他们那些不义之人,重获自己的家园,历史记载得很清楚,参见《约书亚记》11:18-19)。

2. 恩典与德性之行为并非相互对立。抵抗是神子女一项纯粹的自卫行为,与忍耐苦难同,他们可存于同一行为中。因此,亚玛撒藉着圣灵说:“愿你平平安安,愿帮助你的,也都平安!因为你的神帮助你。”(《历代志上》12:18)这样,大卫与其帮助者都变成了扫罗王的抵抗者了。

3. 《彼得前书》第2章的言下之意并没有禁止所有的暴力抵抗。这里的经文并没有提及任何方式上的暴力抵抗,而只是申令不能以复仇的方式以错报错。以基督为例,“他被骂不还口;受害不说威吓的话”(《彼得前书》2:23)。所以,他们的说法是荒谬的。弗恩博士认为,如果主人毫无理由地突然以武力侵犯仆人,且有性命之危,且这种侵犯之举不可避免,那么,仆人便可奋起抵抗,且不用背负任何罪责。可见,在上述情况下,仆人可暴力反抗主人,即耐心忍耐与暴力抵抗可共存。保皇党会得出与此完全相反的结论。

4. 君王对其臣民并无主人式的统治权,拥有的只是朴实的、父亲般的、导师式的、为着人民益处而得的监管权(《罗马书》13:4)。在彼得年代,仆人如财物一样隶属于主人。

主张二:要是形式上的受难不是受难,则消极的不抵抗就不在神的道德律法中,除非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在基督的消极顺服上,他既是永生的神又是完全的人,是他血肉之躯的主,借助他父给他的特殊命令,即舍了自己命,背负世人的罪而安心受死(《约伯记》10:8)。他要以其死作出贡献,且是乐意受死,直到自己离世归自己父的时候(《约翰福音》13:1)。他并不只是逃走(保皇党认为这才是我们反抗的唯一合法途径),责备彼得被撒旦附身,因彼得劝他不要去受死(《马太福音》16:22-23)且要为他而战。但是,基督并没有指责彼得拔出匕首来自卫和纯粹的抵抗,并没诉之非法;而是说这都出自神的绝对权力。2.神的旨意让基督受死(《马太福音》26:53-54)。因此,如果保皇党要以此证明抗王的非法性,即使他们暴力侵犯神仆人的性命之时(多数时候是不正当地侵犯),就凭基督这一极端和稀有事例(这是世上仅有的)来证明这点的话,我想,他们也当由此证明逃跑的非法性,因为基督没有逃跑(《诗篇》40:6-7;《希伯来书》10:6-9;《约翰福音》14:31,18;4-7)。他们由此得出的结论还有:(1)暴君所追杀的人当为着神的缘故将自己交到来逮捕他们的军队手上(《约翰福音》14:31,18:4-7)。(2)殉道士都是有意将自己送到刽子手那里受死,且很乐意地这样做,因基督如此行了(《约翰福音》14:3;《马可福音》14:41;《马太福音》26:46-47)。依照此例,伦敦市的所有议员、无辜百姓、圣者都有义务敞开怀抱前往鲁珀特(Rupert)亲王与爱尔兰叛党那里受死。(3)根据这个事例,抵抗君王的割喉党也算非法——因为恺撒就其王室位格而言是最高祭司.并不是岀来反基督的。当然,国会反犹大(从真理与神之神殿叛逃的变节之人)也是非合法的。(4)无辜百姓对任何上司的暴力侵害不能做任何合法自卫,而在弗恩博士那里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便可以抵抗:第一,侵入是突然的;第二,侵入不可避免;第三,侵入无任何法律与理性基础。在后两个条件下,保皇党认可了自卫的合法性。(5)如将这个事例精炼:基督没有做这,没有行那,也没有通过身体反抗来保全自己的性命,所以,我们得放弃抵抗,放弃如此这般的自我保护。基督没有从下级法官那里上诉到恺撒皇帝那里。毫无疑问,比起文士与法利赛人,恺撒会更多地站在耶稣这一边。而且,基督没有向权威机关和恺撒表达任何低下的祈求,也没有为了他的生命而向掌权者彼拉多提出卑微祈求。所以,他是无罪的;他的事业是正义的。他既不需要智者为其公正性做辩护,也不需要他自己为此做辩解,更不需要为其安危做任何合法与可能的文字辩解。他仅以静默来回应这许多的问题,并表示对法官的尊重(《马可福音》15:3-5),却也再三地宣告自己的无罪。如果基督没有为保全自己的性命而行这些事,那么,苏格兰与英格兰的百姓为自己的性命上诉到王那里,进行请愿或为自己辩护,难道这些行为就都为非法了吗?保皇党胆敢得出如此结论!但是,他们说,基督可以合法地行这些事,因为所有这些方式都是合法的,基督没有抵抗,因为武力抵抗是非法的。因“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创世记》9:6)。对此.我要驳斥到:1.基督顺服于那更高的权威,所以他不做任何抵抗。他们的这种结论依然远离了基督的这个事例,而仅仅得出抵抗的非法性。这纯属无病呻吟!2.这位教士在没有神的授权下,拿起了剑。这是彼得也没做的事情。彼得只是劝基督不去受死.便被基督责备为撒旦。在基督事件中.经上没有任何只言片语证明武力抵抗的非法性。如果不列颠王和他的爱尔兰割喉党不义地迫害百姓,武力抵抗还为非法吗?基督说,他的死是神借着天使传递特别的讯息,或父神确定要子尝死的味道。既然如此,人民就当拿起手中的剑。只有在给出了相反的命令之后,这种行为才算非法。我不想问基督为什么没有要求拿起剑。但是,他使那些来逮捕他的军队倒地后退,这就是自卫了(《约翰福音》18:6)。这就很清楚了,在基督这件事上,只能说明他受令受难。第二种情况(即受令受难),间接地与比较地,涉及耶稣的智慧选择。保皇党要么否认基督的真理或他的名,或因此否认其受死。这种选择是显然的,是迫害者强迫在我们身上的。对我们而言,这是神的旨意;我们必须选择为基督受难,拒绝对基督犯罪。但是,这个假设必须成立,即没有其他选项;而且我们没有能力拒绝为基督受难。否则,如果他还有可能的合法途径避免受难,却无谓地使自己受难,那么,他就别指望他的见证能得到报偿。我要证明,在这世上,人所经历的苦难并不内在地和直接地在任何神圣律法的要求中。本性之律——无论亚米尼教派或者被逐出教会的亚米尼教徒做何宣扬(他们教导:神给了亚当不能吃这样或那样果子的诫命,却给无罪的本性带来了痛楚和麻烦)——从不会教导受难,也不会教导任何与本性相悖之事;本性是无罪的。对此,我的证明如下:

1. 在神的明文诫命之下,或者应当说,在任何神的诫命之下,就不在他人的自由意志或权力之下。就自然繁衍而言,我们并不出于这些人。他们是杀我的人。这些人(不包括亚当,他杀死了他所有的后代)的所作所为不在我的自由意志下。这些作为在运作时,好像我和他们有共同本性;或者好像我在唆使、赞同或许可中成了这行为的帮凶;一因为这是在他人的自由意志和权力下运行的,并非在我的自由意志中。因此,我是在受人之苦,不出自我的自由意志,从而也就不在神的命令之下。当然.这样的法律是非理性的,即神正式命令了安提帕去受难,却不在撒旦的处所里折磨至死(《启示录》2:13)。如果他们乐意不杀他,被杀就不是安提帕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如果他们要将他置于他们的权力之下(除非有神的特别启示),他不被杀也不是他的权力所能决定的。

2. 所有赞美基督的追随者的受难经文,都不是硬性地命令我们去受难。因此,受难并非神的硬性诫命。在我们先辈的事例中,我们看到的是,相比而言,他们情愿选择受难也不愿意在人前否认基督(《马太福音》10:28.37,16:24,19:29;《启示录》2:13)。或者,就受难情本性而言,他们并非追求受难;但就其表现来看,我们是在乐意地、愉悦地、耐心地受难。因此,基督背负十字架,这不仅仅是受难情感(passion),而是追求忍耐美德的行为。基督徒的美德不仅仅由受难情组成,而且是一种值得赞

美的习惯性行为,是善和高尚的行为。《彼得前书》 (2: 18-19) 并非劝诫人依据基督的事例来受难,而是认可耐心忍受的德性。“ὑποτασσόμενοι”一词并非简单地命令,而是“凡事敬畏” (ἐν παντὶ τῷ φόβῳ)。 “ὑποφέρειν”与“ὑπομένειν”两词也意指耐心忍耐,如《提摩太后书》 (3:11) 与《哥林多前书》 (10:13) 中的“ὑπομένειν”也是耐心忍受的意思。《哥林多前书》 (13:7) 中的“πάντα ὑπομένει”亦指“凡事忍耐”。《希伯来书》 (12:17) 所指的忍受悔过之苦,《提摩太前书》(5:5)中寡妇忍耐日夜不停地祷告。《希伯来书》(12:2)中基督受难背负十字架,以及《罗马书》(15:5,8:25)、《路加福音》(8:15,21:29)等。就原始意义而言,这里提到都意味着耐心。所有释经家如贝沙、加尔文、马洛拉图斯等,以及天主教的释经家如罗利奴斯、伊斯提纽斯、加尔西都会的教士们(Carthusian)、尼拉若斯、雨果•卡丁尼纳斯等,都将这里的经文解释为“耐心忍受”。其实,经上已明白指岀,我们当像基督那样忍耐,不要以恶服恶,不要以骂还骂。

3. 就受难情感的实质而言(还说不上是一种行为),受难本身对于善恶都是一样的。对于恶者或受诅咒的人来说,受难是违背意志的。这种受难不是那种对上级权力、君王、父亲和主人的硬性顺服。受难者感受不到第五诫以及相关经文(《罗马书》13:1-2)的压力。就实质而言,恶人受苦和受诅咒都是违背他们意志的。

4. 对邪恶统治者的消极顺服是允许的(《罗马书》13),但这只是表现出来的样子。它建立在这种假设上:我们必须臣服,并承受他们强加给我们的、违背我们意愿的恶的惩罚。我们之所以必须忍受,乃是因为这出自神的许可意愿,即许可他们不义地惩罚我们。但是,这并非神的统治与认可意志(voluntas signi),让他们违背神的律法和人为法律而杀戮与迫害我们。无论是《罗马书》第13章,还是《彼得前书》第2章,抑或其他地方的经文,以及任何神圣的、本性的、国家的或行政的法律都没有强制性地命令我们消极顺服,或消极臣服,或消极顺服下的不抵抗。我认为,消极顺服(如果我们所谓的顺服本质上是与某项法律相关)实际上是幻想、迷梦或自相矛盾(repugnantia in adjecto)。我完全否认,在神那里,正面或负面意义上的诫命都没有关于消极抵抗或消极顺服的硬性要求。对于复仇方式下的非法抵抗,或对天主教与错误信仰的非法持守,还有出于对君主制或任何暴政缺乏耐心容忍的行为等,这些才是神的话所禁止的。《罗马书》第13章中记载的所有神的话都是教导行为的神的启示,都是神的正式指命,不是任何迷幻般的消极顺服。我们不会去积极抵抗神之所命,如他在《罗马书》13:1-2)所命的那样,抵抗神所命的就是直接抵抗神。同时,我们不让统治者把我们吓到,那是在行善而非作恶(《罗马书》13:3)。我们摆脱了复仇之剑,那也不是作恶(《罗马书》13:7)。当然,我们应该交税,应该恭敬。这都是诫命所要求的行为,但不是消极顺服。如果神命了消极顺服,肯定不是在这里,也不是在这节经文的开头。从开头我们看到的是,要在神手下耐心忍受,或宁愿为基督而死也不要在人前否认他的真理。所以,我认为,《罗马书》第13章与《彼得前书》第2章仅仅是在阐释第五条诫命。我们知道,第五条诫命正式诫命了积极顺服、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也讲了受难的态度与方式,但没有诫命什么消极抵抗。这样诫命的理由,显然是,那些改信的犹太人在这种托辞下,即他们是神的选民,认为他们不该顺服于罗马人。一个加利利人让所有加利利人都相信他们不该给陌生人纳税,但他们还是只能以天上的神为主。正如约瑟夫与希罗所说,这时,出现了一群加利利人,一群被认为是加利利人的犹太人,在基督那里赎得了他们的自由,不再处于主仆、君臣间的秩序之中。为了消除这个看法,保罗强调权柄,在主那里的顺服。他想要强调的是,权柄的职分是属神的,而不是属其他什么的;他要说明什么是掌权者该得的,而不是要建立尼禄的绝对性,使之与神等同起来。我认为,此处经文的每个词都述说当权者的有限性而非呼吁其绝对性。我们在这个世界所顺服的是:(1)神的权力;(2)神的命令(神是叫行恶的惧怕,称赞性善的);(3)神的仆人;等等。它们都是指向神的,是受控制的。

消极顺服不在任何神的诫命之下。对此,我的论证如下:所有相关于神的诫命的顺服,在道德上要求顺服者拥有与神的道德律法保持一致的意志,并且和不顺服者的意志相冲突。不顺服者纠缠于愤怒与罪恶。对法官审判的非消极顺服,在道德上并不表明这人没有受惩罚之苦。没有人会因为没有经受到惩罚之恶,便成了破坏了道德律的罪人。同样,一个人因为犯罪作恶而经受了惩罚之恶,他也不会因此在道德上被认为是善的。所有加于人身的惩罚之恶都有神善的旨意(voluntas beneplaciti),以及神的显明和隐藏的法令;善恶都照他旨意而定(《以弗所书》1:11)。消极顺服的规则和起因没有神的旨意与许可(voluntas signi),与神的旨意相反。我认为,伊皮凡纽斯、巴西尔、拿兹阳、黑拉和奥古斯丁等人援引这段经文时所做出的解释与此相同。如果消极顺服并非神所命,消极的不顺服就不当被禁止。《罗马书》第13章与《彼得前书》第2章两处经文对保皇党的坏事业没有任何帮助。他们能做的便只是拒绝。至于那些关于消极臣服的论证,即使多如牛毛,亦毫无帮助。

主张三:从《彼得前书》第2章看,如仆人受到主人之不义殴打,仆人也不应以殴打反击,当如基督那样耐心忍受,骂不还口。这里的经文不是谴责自卫式反抗,而是指出,反击本身其实是一种再次侵犯,而非自卫。自卫本质上是躲开打击与攻击。如果我的邻居来杀我,我无法通过逃跑来保命;此时.我当自卫。所有圣者都认为,此时,我可以杀他而非被杀。依据本性之律,对我而言,在我被杀前可击杀那个要杀我的人。我自己以及我的生命要比我的弟兄及其性命更珍贵;但是,如果我因着憎恶与仇恨杀了弟兄,即使在方式上我是合法的,这行为也成了侵犯与谋杀。虐杀者的意志改变行为的本质,而非由事件的发展结果来决定。夺人性命单从其物理上行为上来讲.并不能构成谋杀或杀人罪——因为单纯的侵犯行为也不能构成谋杀。1.亚伯拉罕可能杀了自己的儿子。他为着所命之事,也杀了他的弟兄,并非出于仇恨。但是,依神的律法,他却不被判为谋杀。2.如下的推论是必然的:一项纯粹物理性的对弟兄的侵犯行为,甚至是夺取他的性命,常常在道德与法律意义上被视为合法的自卫行为。出于自卫意图而对他者的侵犯进行纯粹自卫行为,如大卫与其支持者在战争中杀了扫罗的人;大卫一干人等仅为自卫。所以,从大卫一方来讲,战争是自卫性质的。他们的杀害行为以天然的自卫原则为指导,真正目的是自卫,而其行为本质在于自卫,那么,这行为就可称为自卫行为。如果有人想取我性命,我也知道今日便是我的死期;此时,我去杀了那个杀手;那么,作为个人,如此行为不是自卫行为,而是杀人。——因为它不以本性良知的无罪判断为指导。这个自卫的目的是,我知道我会被杀,所以去杀人。不是为了阻止死亡而做出的行动必是复仇行为。这不是自卫,在物理上不适用于自卫之意向目的。因此,仆人反击主人的打击,其实两者性质相同。反击并非为防御起初的攻击,而是更严重的攻击行为,很可能带来杀戮。这显然不是自卫行为。自卫行为必须本质上仅仅为着防御而发生的行为。纯粹的侵犯行为,便与自卫目的无关,完全不能被称为自卫行为。

主张四:至于那些不严肃的事情,如纳税问题以及遭受乖僻主人侵害之苦的问题,即使这些行为不义,我们也不当行任何再侵犯行为。虽然我不是我财物完全的主,我也不那么乐意去交税或把钱交给那些伤我子女的人手中。同样,依神的律法与人为法律,我并没有交此税之义务。虽然我也不是我肢体的完全主人,不能任凭己意展露我的脸、颊、背,也不能任意捆绑与鞭打;但我们有神给予的相对自主权,去支配自己的财物和处理自己的肢体(毁肢当除外,这无疑是小型的死亡)。基督言传身教过此类问题。基督宁愿纳本不该他纳的税,也不愿陷入不忠顺于合法之王与帝的谣言中。在《哥林多前书》第9章中,保罗宁愿放弃原本属他的俸禄也不愿阻碍传福音。类似的事情在《哥林多前书》第4章中也有记载,哥林多人情愿损失财物也不去异教的法官那里受审;当然,这也是以此来阻止更大的不便、毁坏,甚至死亡。基督徒对他的肢体拥有这种自主权,即宁愿忍受侵害也不以暴力抵抗来避免侵害。但这并不能得出:无辜的臣民当被暴君处死,仆人被主人杀害,他们也不能依本性之律保卫自己;或者,在纯自卫的目的下,以再侵犯的方式自卫,因为我们没有掌管生死之权。所以,作为人,他是他弟兄的杀害者;胸中有刚愎的该隐,他不会去保全自己的弟兄。当他的兄弟不公正地得以保全时,他可以保全他的弟兄的生命而不丢掉自己的性命。所以.他可能保全自己的性命,也不做本性之律允许他做的事情(被杀前去杀他)。但是,这样他就得为自我杀害负罪,因为他没有充分履行自卫之义务。我承认,去侵犯与杀戮不是自卫战争的本质,但却是它的偶发现象。然而,杀死由君王非法命令指挥下的割喉党,却可以视为自卫的一项合法方式。对于惩罚的两项恶,我们对自身有一种相对行的自治权,如人可将财物丢进大海而保全性命,我们也可为了和平而忍受侵犯。——死亡是最大的惩罚之恶。我承认,去侵犯和杀戮不是自卫战争的本质;当合法自卫在手时,神也并没有让我们这样行。但是,对抗暴权以保护我们的性命,即使有侵犯与杀戮的做法,我们也没有抵抗神命。只此一事为非法:在自卫行为中杀君。自卫行为必须是国家行为,且公正理由之上。

让读者来审判巴克利吧!他说:“如果君王激怒了整个国家,或者他单方面地诉以巨大的且无法忍受的酷政,人民当何为?此时,人民有抵抗和保卫自己不受伤害之权力。但是,只能保卫自己,不能侵犯君王,不能拒绝被伤害,亦不能不给君王以当得的尊敬。”

对此,我认为:1.就让巴克利与这位教士(如他继续抄巴克利的观点话)等人夸大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吧!人民可以抵抗暴君,却不可以抵抗由这暴君及其割喉党所强加的伤害。我真无法想象如何将这两者统一起来。抵抗某位君主的残暴就是以抵抗的方式避免伤害。

2. 如尼禄以他的残暴让整个国家都不能承受之苦,而他还继续是一位合法的王,且要像王那样被敬仰,试问:在保皇党的这种逻辑上,谁来抵抗王?相反,从《罗马书》第13章来看,这抵抗就等于是抗拒神命。抵抗不是一种受难,也不是通过宣布君王所违背的法律来进行道德上的抗拒。对保皇党这样意义上的抵抗,我们无话可说!或者说,这种对不义命令所表现岀的抵抗性之非顺服不会进入我们的讨论话题。当然,教皇主义者除外,他们满腔热情地宣称:顺服人比顺服神好!

3. 接下来谈暴力抵抗的问题。如果君王拥有从神而来的绝对权力,这正是保皇党从《罗马书M13:1-2)与《撒母耳记上》(8:9-11)所梦想得到的结论;那么,臣民有何从神而来的权力与命令来反抗君王呢?如果这种抵抗不能延展为自卫战争,人民如何能保卫自己免受伤害?如何避免那些可预见的最大的伤害?如割喉党与拜偶者集结而成的军队前来摧毁信仰,树立偶像,抹平神子民之名,让神殿的山头变为废墟?如果他们能以自卫战争保卫自己,这战争又如何不带有侵犯性呢?

4. 本性之律教人以暴制暴,人受压迫与国家受压迫无异。巴克利应当为他此处的论断给出经文支持或本性之律的支持。

5. 假如君王作假誓,国家与臣民如何在巴克利的意义上不去触犯这样一位暴君的假誓言?他誓言要温和与仁慈,而今却成了一头烈怒的暴狮。难道神的子民当献身去保卫这烈怒的暴狮吗?

弗恩博士继续说:“对突发的非法侵犯所釆取的个人防御是合法的,如以利沙所行的那样。即使是反对王子,限制打击,当抱住王子挥动的臂膀,也不能还以打击。一般意义上的武力反抗不可能不带来不义的暴力,并会直接伤害社会秩序,损害国家生命。”

驳:1.如果一个对君王所发出的侵犯进行个人防御符合本性,那么十万人或整个国家进行此类防御则亦为合法。2.恩惠与政策都不得毁坏本性;一两万人被大炮火枪以被防御的方式从远处射杀能毁坏本性?(弗恩博士等人认为大卫如让基伊拉对抗扫罗,他就是不忠。)除非他们占领城镇以对抗君王,除非他们武装起来施行侵犯,在被杀前以武力杀他,如本性之律所教的那样。3.抱住君王的手臂与砍掉王袍之外边无异。保皇党认为后者是非法的,因为这是对君王个人永恒权力的一种反抗。4.即使是纯粹的防御性战争也必是侵犯性的。侵犯行为只是它们的附加情况,其“主观”目的仅为防御,如无战争,它们不会是有罪的侵犯。或者,没有现实世界的战争会如是。战争中必有无辜者被杀。战争不能因此而受谴责。5.针对那些没有来自神的权力和命令的人的战争不是侵犯性的,如对待爱尔兰的割喉党和受诅的教士与武装起来的天主教徒。他们对神所建立的秩序的摧毁比起合法战争带来的破坏,要大得多。依他们的理论,苏格兰与英格兰的新教徒当留在家中等待那武装起来的教皇主义者与爱尔兰人闯进来任意割破他们的喉咙、践踏他们的生命、掠夺他们的财物,等等。

我们并不认为,抱住君王手臂方式的抵抗是本性的。如他更强大,这便不是一种本性手段。本性已指派了无辜者以侵犯性暴力作为一种自卫方式来反抗不义之暴力。歌利亚手中的剑不是握住扫罗双手的本性方式,因剑不是手指。扫罗在毫无理性和法律的基础下,突然且不可避免地对大卫发起个人侵犯,要杀他;弗恩博士认为此时的大卫可以反抗。反抗的实质是对暴力的二次行为 (re-action)。在圣经或理性中,我们找不到起于不正当的个人侵犯的暴力抱手行为,却不带有二次侵犯行为。沃尔特 (Walter Torrils) 在射杀鹿是误杀了W•鲁弗斯 (W. Rufus) 王;W•萨福克 (W. Suffolk) 伯爵无意杀了亨利八世 (Henry Ⅷ):这里并无背叛之意图,因此也不算蓄意杀人。总之,自卫战争是侵犯性的,这是从实际效果上讲,而非从原因或意向上讲。

他们会诘问:难道完全没有归于上级的消极顺服?——

驳:勉强可这样说,纯粹的消极顺服是我们由于害怕暴力而行义务的行为。假设我们要忍受暴君惩罚之恶,他们以其他方式将这恶加在我们身上,在这种理念下,我们是在受平等之人所加的苦难。受同辈之苦在于没有任何在我们之上的父亲式的权威。当然,我们会受我们上司加在我们身上的苦难。我要问保皇党们:是否暴君不正义地强加在臣民身上的惩罚之恶,所用之权力是神所命的?是否抵抗一种暴政行为中的权力就是抵抗神?我们不会拒绝任何对上司命令的积极顺服,无论它们是善还是恶,这是我们从《罗马书》第13章所接受的。我们不否认对所有暴行的消极顺服,会如何呢?哪个是不义的?在这些暴行中君王是否事实上真正地为神行惩罚?或者说,他在这些行为中仅是暴戾地行惩罚,没有真正地或事实上地顺服在神下,我们该给予其消极顺服吗?我期待保皇党能对这些问题做出答复。

主张五:从滥用权力的暴政下逃跑,是对统治者非法压迫和错误判决的原始抵抗。

保皇党人都赞同那些受暴君迫害之人可以逃跑,认为这是一项合法之举,且他符合本性之律的基石。他们以基督的诫命为论据,即“有人在这城里逼迫你们,就逃到那城里去”(《马太福音》10:23,23:34)。还有.基督从犹太人的愤怒下逃离,直到他的时刻到来。以利沙、乌利亚(《耶利米书》26:20)以及约瑟和玛丽都有过逃难经历。殉道士将自己藏于世间的山洞、地穴(《希伯来书》11:37-38)。保罗在大马士革藏在篮子里从窗户逃走,等等。这肯定是抵抗。神给暴政者的合法权力,始终是神所命的,可以合法地召集百姓.可在审判席上审判神的仆人。他也可以杀害或不义地谋杀他们。这里使用的权力与前者相同。如果杀害无辜百姓的是合法权力,那这权力也是百姓良心应当顺服的。他们有义务在良心上屈服于这种审判之权力。它们是同一个权力。1.如果抵抗一种权力是非法的,那么,抵抗另一种权力也必然是非法的。如果自卫之法或基督的诫命授权我不顺服暴权,因它令我去死;那么,这法就明确地授权我去抵抗,不要消极顺服那不公义的死刑惩罚。2.如一杀人犯从那公正审判他的公正权力下逃跑,那么,他就是抗拒了神所命的公义的权力(《罗马书》13)。同理,如果我们从暴权下逃跑,我们便是抗拒了暴权;依保皇党的理论基础,我们逃跑便是抗拒神所命的了。不服从传讯罪犯的公正权力,便是阻碍那合法权力做出合法行为。如案犯逃跑了,法官便无法清理地上的血迹了。3.以色列王派官长与五十随从捉拿以利沙。这些人有从王那里委派而得的合法权力。我逃跑便是给他们的权力带上了镣铐。这是自我保卫;它便授权我为着自己的安全做出无害的暴力反抗行为。4.保皇党坚持认为,以要塞为阵地,并对君王进行抵抗乃是非法的,即使这堡垒并非君王的私人产业。大卫若保有基伊拉便不会侵犯扫罗。弗恩博士与保皇党认为这是非法抵抗。对王权的抵抗,以海洋和广袤的陆地为基础,要比以城墙为基础来得严重得多吗?两者都是物理性的抵抗,也都是暴力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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