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0:涉及他人的财富和产业,我们当遵守的公义的原则是什么?
问答:涉及他人的财富和产业,我们当遵守的公义的原则就是:我们希望他人如何对待我们,我们就当如何对待他人。
“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太7:12)。
问11:在我们与他人交往的时候,我们必须在哪些方面显明我们的公义呢?
问答:在我们与他人交往的时候,我们必须在以下方面显明我们的公义:
1.
诚实正直。
“就是行为正直,作事公义,心里说实话的人。”
(诗15:2)。
“我们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见证我们凭着神的圣洁和诚实,在世为人,不靠人的聪明,乃靠神的恩惠,向你们更是这样。”
(林后1:12)。
2.
忠心地履行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契约和承诺,完成别人所交托我们的。
“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
(诗15:4)。
“所求于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
(林前4:2)。
3.
公平买卖,买的时候要提供公平的价格,卖的时候收取合理的利润。
“你若卖什么给邻舍,或是从邻舍的手中买什么,彼此不可亏负。”
(利25:14)。
4.
凡人所当得的,都付给人。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
当得粮的,给他纳粮。
当得税的,给他上税。
当惧怕的,惧怕他。
当恭敬的,恭敬他。
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罗13:7,8)。
“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辞,就当向那应得的人施行。
你那里若有现成的,不可对邻舍说,去吧,明天再来,我必给你。”
(箴3:27,28)。
5.
别人留置在我们这里的抵押物,我们所发现的遗失物,或者任何因偷窃和欺诈而获取的物,我们都当予以返还。
“他既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或是因欺压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遗失他所捡的物,”(利6:4)。
“未曾亏负人,未曾取人的当头”(结18:6)。
“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
(路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