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诫命(10)

问10:进一步而言,第八条诫命还禁止什么?
问答:进一步而言,第八条诫命还禁止:
1. 与贼同伙,接受赃物。 “你与我们大家同分。 我们共用一个囊袋”(箴1:14)。 “人与盗贼分赃,是恨恶自己的性命”(箴29:24)。 “你见了盗贼,就乐意与他同伙”(诗50:18)。
2. 对于别人迷失的东西,非法留置,不予返还。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 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 (申22:1,3)。
3. 对于自己所承诺的,以及别人所交托的,弄虚作假,不忠不信。 “他说这话,并不是挂念穷人,乃因他是个贼,又带着钱囊,常取其中所存的”(约12:6)。
4. 对于别人亏欠我们的东西,强行索取,毫无怜悯和忍耐之心。 “那仆人出来,遇见他的一个同伴,欠他十两银子,便揪着他,掐住他的喉咙,说,你把所欠的还我。 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说,宽容我吧,将来我必还清。 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监里,等他还了所欠的债”(太18:28——30)。
5. 残酷地留置关系到别人生存的抵押物。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盖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出22:26,27)。
6. 当给的不给,特别是在仆人和工人的工资与佣金方面。 “恶人借货而不偿还。 义人却恩待人,并且施舍”(诗37:21)。 “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利19:13)。
7. 挪移先祖的地界,骗取别人合法的地产。 “你先祖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箴22:28)。
8. 敲诈勒索,起伏压制,特别是对贫穷人和困苦人。 “贫穷人,你不可因他贫穷,就抢夺他的物。 也不可在城门口欺压困苦人。 因耶和华必为他辨屈。 抢夺他的,耶和华必夺取那人的命”(箴22:22,23)。 “你们这些要吞吃穷乏人,使困苦人衰败的,当听我的话。 卖出用小升斗,收银用大戥子,用诡诈的天平欺哄人。 好用银子买贫寒人,用一双鞋换穷乏人,将坏了的麦子卖给人。 耶和华指着雅各的荣耀起誓说,他们的一切行为,我必永远不忘”(摩8:4——7)。
9. 高利盘剥。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出22:25)。 “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结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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