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诫命(7)

2. 为可疑之事,或琐碎的事,论断他人,口出恶言,吹毛求疵,尤其是我们自己也有同样的过错,甚至比他人还严重的时候。 “就彼此说,这人必是个凶手,虽然从海里救上来,天理还不容他活着”(徒28:4)。 “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 为什么看见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太7:1,3)。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 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罗2:1)。 “弟兄们,你们不可彼此批评。 人若批评弟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 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雅4:11)。
3. 冷嘲热讽,肆意谩骂,当面指责,背后诽谤,贬损他人的名誉。 “你口任说恶言,你舌编造诡诈。 你坐着毁谤你的兄弟,谗毁你亲母的儿子”(诗50:19,20)。 “耶和华啊,谁能寄居你的帐幕。 谁能住在你的圣山。 他不以舌头谗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毁谤邻里”(诗15:1,3)。 “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利19:16)。 “并且他们又习惯懒惰,挨家闲游。 不但是懒惰,又说长道短,好管闲事,说些不当说的话”(提前5:13)。 “又怕有纷争,嫉妒,恼怒,结党,毁谤,才言,狂傲,混乱的事”(林后12:20)。
4. 没有充分的证据,就散布、听信对他人不利的话。 “不可随伙布散谣言”(出23:1)。 “也不随伙毁谤邻里”(诗15:3)。 “君王若听谎言,他一切臣仆都是奸恶”(箴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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