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问二:政府是否授权于本性之律?

问二:政府是否授权于本性之律?

社会群体组织起来乃基于本性本能。同样,公民社会从根本上讲也是以本性与自愿之方式联合起来而存在。如不以理性为基础,政府的政治权力并不屈于某一个人。但是,假设人是捆绑在社会里的,或者一个家庭并不能容纳整个社会,那么他们就必须自愿融入公民社会。虽然是以联合到一个政治有机体的方式;正如柏丁 (Bodine) 与苏亚雷斯 (Suarez) 所言,神将制定法律的权力作为一种从本性而流溢出来的财富赐予人,神的这种赐予与创造无异,并不是一种神的特殊行为或者赠与。它是神从本性中造就的,而不是在联合为一个政治有机体时造就的。这种联合并非出自神的新创造。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政府权力与由行政官员所掌控之权力间的区别。我们在自卫时以暴制暴,此乃那原始无罪本性的流露。但是,我们发展权力,并交给某个或某些领导人,以此进行自卫,这就更多是道德而非本性。孩子为反对来自父亲的暴力而寻求帮助属本性。为此,我认为博学的瓦斯奎乌(Vasquius)议员说得很好,领地、帝国、王国、司法区都产生于国家之派生和现行法律,而非纯本性之律。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认为,本性之律不会允许把优劣加在受造之物上。就本性而言,一只野猪统治另一只野猪、一头狮子统治另一头狮子、一条龙凌驾于另一条龙之上是没有道理的。人生而平等自由。由此可以证明,在本性中,说一个人必须凌驾于另一个人之上成为国王或者领主,就并非出自理性了。因此,这位麦克斯韦尔教士教导我说,所有的人对人的审判权实际上都是人为的;进而除去子女对父母的顺服以及妻子对丈夫的顺从,由那与生俱来之本性所产生的奴役性把我们解放了。法律说:一切执政原则都是国家派生法(De jure gentium secundarius est omnis principatus),第二,圣经也说得很清楚,当扫罗和大卫上升而在他们弟兄之上为王、成为主之子民的领袖时,并没有归之于本性(国王和乞丐都同样出自泥土),而是归之于在本性之上的神圣奖赏与恩赐行为。

第一,保皇党并不一定会否认政府乃本性产物;他们只是认为政府完全来自神;王权也直接地来自神,且仅来自神。我们认为,屈服于政府并不是属于本性的。把我们的自由交给一个君王或几个统治者也有悖于本性。我们为此付出很多,这也就证明了政府并不仅仅是本性产物。因此,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表现岀来的政府权力不是自然权利。他们的主张只是一种诡辩而已。通过交岀我们的自由而形成某种政府是反本性的。不过,否定不能推出否定;非人不能推出非动物。同样的道理,就前面所言,我在一个政治社会中,要受到某执行官和某法律的管制;就结果而言,在此条件下,我接受惩罚。然而,显然地,没有人就其本性感觉而言会乐意接受法律惩罚作为惩罚。本性不会教导人或推动他的灵魂,同意让他的生命成为刀下鬼,让他的鲜血飞溅。这种特殊情况除外:当一个人身体受到感染性疾病侵袭时,他会同意医生切开他的血管或者切除某一肢体,以防疾病吞噬整个身体与生命。这不是本性要求,而是冷血理性;它遇事时要处理恰当。因此,社会群体在本性的感受和指导下接受政府领导,使自己免受暴力侵害,但他们的直觉不会使他们自觉服从由行政官员掌控下的政府。当本性良知 (natural conscience) 深思熟虑后接受了某些好法律后,鉴于“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创世记》9:6),他就默认了他的血可以被人流。这种认同是因果性的、默许的、有条件的,如他对自己弟兄行暴后所受的惩罚。但是,这种认同无论怎么说都不是始于纯粹本性。我想,理性必须认同这一点。前提一旦确定,理性受到这一不可逾越、不可抗拒之光的持续性压力,不得不从。但是,从本性情感出发,那就是自爱与自卫行为。正由于此,大卫可以指责那个自己拥有很多羊却用他贫穷邻居唯一的羊来招待他客人的富人,却不谴责自己,尽管大卫自己也深陷这种错误当中 (《撒母耳记下》12:1-7)。然而,这并不妨碍,在统治者手中的政府根基于自然第二律中。律师们称此律为“第二自然法则” (secundario jus naturale) 或“万民派生法则” (jus gentium secundarium)。柏拉图认同此律;所有健全的判断都认同此律。以暴制暴被认为是合法的,理由在此。这也是行政所特有的。

第二,我们不以漂亮的理由去为那种观点辩护,即政治社会、统治者、城市或者公司都有它们的根源,并且源于本性派生律。原因有二:首先,据本性之律,家庭政治 (family-government) 最具合法性。对于亚当而言,虽然没有限制性法规,但他仍然有权利对其家庭进行统治,并且惩罚不当行为。但是,如泰讷(Tannerus)的说法和我要证明的那样,神的意志并不是一种王权或皇权。我这样说也是根据梭托(Sot。)、莫利纳(Molina)以及维多利亚(Victoria)的理论而来。一个家庭凭什么拥有统治和惩罚过失的权力,一个社会也就凭同样理由拥有同样权力。我们可以把社会组成看作不是家庭,而是单个的人。惩恶的权力并不在家庭的某个成员中,也不在所有成员中;这个权力的存在乃是他们在一个家庭里,而不是单独的一个一个人。不过,这种看法不是一一对应的。家长式统治,或者家庭中的父亲权力,与统治者在诸家庭之上的政治权力,两者有本质上的差异。前者在类上是由本性之律来保证的,而后者则是有限定性法律,因而只是在一般意义上受到本性之律的保证。

其次,按照这种想法,神根据本性之律直接指定了政府存在,并且间接地根据一个社群的本性之光来决定这个社群应有一个或多个统治者,那么,圣经的观点就可以很好地由本性殿堂(theschoolofnature)引导出来:(1)这些权力都出自神,所以本性之光教导我们要顺服这些权力。(2)反本性之光就是反神的法令。(3)神授予当权者以剑是为了惩罚恶行,我们不必惧怕。(4)不必称誉当政者的善行。(5)不必因为他的工作而称赞他。因此,我完全赞同格沃威斯 (Govarruvias) 、梭托 (Soto) 、苏亚雷斯 (Suarez) 等人的观点,即政府权力直接出自神,而这权力归给谁这事则间接岀自神;神通过人民意愿而间接地给予,即给予这个或那个统治者。在我看来,巴克利 (Barclaius) 也表达过同样的观点:人民只看到总代理权 (Quamvis populus potentiae largitor videatur),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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