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政府是否由神的律法来确立?
我将君主权力分为如下几种形式来讨论,即君王的作者或动因,组成元素或被统治者,形式或权力,政府的目的和结果,以及一些抗拒性的例子。
这个问题要么指向广义上的政府,要么就指具体形式的政府,如由一人统治的政府叫君主制政府,由少数人土统治的政府叫寡头制政府或贵族制政府,而由社会民众把持的政府则叫民主制政府。对此我们只是对政府职位制度的不同以及对各职位人事任命的差异而给出的区分。直接受本性之光普照的东西是符合本性之律的,因而也是授权于神的法。谁能否认本性之律就是神的法呢?
广义上的政府权力必出自神。因为:第一,“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马书13:1);第二,神命令顺服,良心便顺服于诸权力,如“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马书》13:5),“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彼得前书》2:13)等。唯有神能藉神的律法使良心顺服,如人行那僭越之事,便叫人自责与受罚。
结论:归根到底,所有民事权力都直接源于神。第一,人受造为社会动物,生活于此世就要受制于人。由此而得,神必定将这种权利放入人的本性之中,正如亚里士斯多德教导我们的那样。第二,既然神与本性设计了政治与人类和平,那么,神与本性就必定给予人类以一种完成这种计划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指政府权力。这样,我看不出我们的约翰教士、马克斯韦尔教士,或那位革除了教籍的罗斯的教士,在阿尔马主教 (J. Armagh) 的名义下,有什么理由诬陷我们,说我们缺乏在完美之上的权威,却幻想一种更加完美的高级政府;没有君王,没有法律,只有个样子 (nec rex, neclex, justoposita)。他也许可以用这种说法来指责那些巴西人 (the Brazilians)。根据莫利纳 (Molina) ®的说法,他们认为,单个的人拥有剑的权力去为自己的不公待遇而复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