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异端的审判
因着奥伦治莫里斯王子的支持,荷兰联省合众政府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召开改革宗教会全国联盟总会会议,而不是荷兰省的区域会议,来裁决阿米念主义和改革宗教会在教义上的分歧。这次著名的会议于1618年12月13日在多特(Dordrecht或Dort)市召开。18位政府委员(律师、法官、州长、市长等等)受联省合众政府的委派,监督会议全过程,并要在会议结束后向合众政府汇报。来自全国各个教会的57位牧师和长老出席了大会,此外,还有五个神学教授也组成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他们是戈马尔、坡里安德尔(Polyander)、赛修斯(Sibrandus)、帖西斯(Thysisus)和瓦流斯(Walaeus)。
这次会议虽说是荷兰联省合众的全国教会联盟总会会议,但外国教会也应邀派代表团参加,来自英国、德国的帕拉丁、赫斯、瑞士、日内瓦、不来梅和爱登的25个代表团参加了大会。法国的改革宗教会也受到了邀请,但由于其国王反对改革宗信仰,因而他们都受阻不能与会。为了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国各教会纷纷写信表明自己对阿米念错误思想的看法。就这样,尽管多特会议是由荷兰共和政府召开的全国教会会议,但它也接受到了国外改革宗教会的建议。
多特大会的与会人员和政府委员一致认为,大会应给予阿米念主义者在聚会中陈明自己立场的机会。因此,开幕后的四天中,大会指定了15位阿米念主义学者来参加大会,其中有14位到会,其中包括抗议者的领袖、莱顿大学的教授埃比斯科比乌斯(Episcopius)。他们于12月13日到达,并在随后的五天内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或称《意见书》),供大会评判。
阿米念主义者宣称,引起教会纷争的不是他们,而是反对他们的人。所以,他们不认为自己是受审的过错方。他们坚持认为,联盟大会只不过是平等的双方就相反观点进行对话的一个平台。但是,联盟大会明确指出,他们必须回答大会向他们提出的问答题,大会将根据圣经来检验他们答案的正误。
由于阿米念主义者对这一程序感到不满,所以他们设法搅乱会议,使会议无法完成任务。最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会议主席利瓦顿的牧师约翰尼斯·博格曼(Johannes Bogerman)情绪激动地说:“你们拒绝听我们的话,竭尽全力故意地激怒我们。你们说谎、欺骗。为此,我们不要你们在我们中间。你们走吧!走!走!”
阿米念主义者被逐之后,与会代表团被分成了不同的委员会,分别由荷兰联省合众的七省代表、五位教授以及各外国代表团组成。他们的首要任务是,用阿米念主义著作为主要资料,陈述阿米念主义的教义观点。这些委员会都从1月17日一直工作到3月6日。
从3月6日到3月21日,大会阅读了各个委员会的书面陈述。从3月25日到4月16日,大会起草了《信经》。从4月16日到4月22日,与会的荷兰教会和海外教会代表仔细阅读并签署了这些《信经》。
多特大会于1619年5月29日闭幕。它持续了半年多的时间,总共召开了180次会议。这些会议并不都是针对阿米念主义异端的。我们很快会看到,多特会议也处理了其他一些重要事项。
异端被接受
从马丁·路德将《九十五条论纲》钉在威腾伯格教堂的门上,拉开宗教改革的序幕至今不过近一百年的时间,而在宗教改革中被归正的荷兰众教会这么快就受到一个危险异端的威胁,这是十分令人震惊的。这一错误教义到底为什么这么吸引人,以致那么多人都这么愿意接受它呢?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
l. 16世纪,随着宗教改革之火的蔓延,相当多的神职人员都“归信”改革宗信仰,但其中很多人这么做都是因为看到了罗马天主教会内部道德败坏,他们并没有丢弃罗马天主教的教义和思想。这些人更偏爱阿米念的教导,而不是加尔文的教导,因为阿米念的异端思想与罗马天主教的半伯拉纠主义立场非常相似。
2. 阿米念主义者认为,教会应该受管于政府。根据伊拉斯督(Thomas Erastus)起草的教会管理仪文,他们承认地方长官或地方官员是教会的管理者。这些官员很愿意拥有这一
“额外”的权利,因此,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他们支持阿米念主义者。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他们说服了很多其他的人支持阿米念主义。
多特会议的深远影响
在荷兰的这场纷争中,阿米念主义者不接受《信经信条》在教会中的地位。他们貌似虔诚,声称圣经就是他们的要理问答。此外,天主教的神职人员在“归信”改革宗信仰时没有被要求宣告接受两个改革宗基本信条,即《海德堡要理问答》和《比利时信条》。因此,多特会议起草了一份“签署书”,要求教会的圣职人员都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签署书可以说是这次大会的是一个成果,许多改革宗教会至今仍在使用这份签署书。
签署这份签署书就是承认自己相信归纳在“三大联合信条”(即《海德堡要理问答》、《比利时信条》和《多特信经》)中的圣经教义。签署者要承诺教导这些信条,并驳斥一切与之相违背的教导。如果他内心对教义有不同意见,他应将之递交教会的长老会议和更大范围的会议进行裁决。
多特会议的第二个成果是制定了《教会规章》,即通常所说的《多特教会规章》。多特会议上起草的《改革宗教会规章》与备受阿米念主义者垂青的伊拉斯督教会规章有着鲜明的对比,它声明,只有教会圣职人员才能对教会成员行使神所赋予的权柄。这一《教会规章》至今仍是许多改革宗教会管理工作的基础。
此次会议的第三个成果是制定了成人洗礼时所使用的敬拜仪文。在多特会议之前,许多其他仪文,如婴儿洗礼仪文、圣餐仪文、婚姻祝圣仪文、教会纪律、圣职按立仪文等都已经被制定并采用。这些仪文至今仍被很多改革宗教会使用。
多特会议还作出了一项重要决定,那就是翻译圣经。当时虽然有荷兰语的圣经译本,但这些译本都有严重缺陷,不适合改革宗教会使用。因此,在此次大会上,主席博格曼(Bogerman)强烈要求重新翻译圣经。大会同意了这一请求,并将这一请求转交给荷兰联省合众政府。起初,联省合众政府没有答应多特会议的请求,但四年后(1624年),联省合众政府同意重新翻译圣经。1637年,这一项庞大的工程终于完成,并得到了联省合众政府的认可。这本圣经被称为“国立圣经”(StatesBible),其地位相当于英译本中英王詹姆斯一世授权翻译的英王钦定本圣经。尽管“国立圣经”与阿米念主义的争议完全无关,但它却是多特会议的成果之一,它对荷兰全国的改革宗教会产生了深远、积极的影响。
问答题:
1. 阿米念的错谬是“新”的错谬吗?如果不是,请提供一些历史先例(即历史上曾经教导过的这种错谬的例子)。
2. 阿米念出生前后发生着什么历史事件?
3. 荷兰有些著名人物不接受改革宗教义,导致了阿米念主义与改革宗教会起了纷争。请说出这些人的名字。他们都不是属于改革宗教会的吗?
4. 阿米念在哪个教会长大?在哪个教会成为牧师?这个教会有哪些信条?
5. 请说出1603年海牙会议的目的。
6. 既然阿米念教义的正确性受到教会的怀疑,为什么莱顿大学校董会负责人还愿意任命他为神学教授呢?
7. 为什么阿米念在莱顿大学教导他的错误观念,却既没有受到校董会的处分,也没有受到教会的管教呢?
8. 在莱顿大学,谁强烈反对阿米念的教导?他是怎样做的?结果如何?
9. 荷兰的改革宗教会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阿米念的教导?
10.《抗议书》是在谁的带领下写成的?其内容是什么?递交给了谁?
11. 1611年的海牙会议上发生了什么事?这个会议有什么影响?
12. 什么是《宽容法案》(Act of Toleration,1614)?谁批准了这项法案?这一法案对荷兰改革宗教会的神学教授、牧师和长老有什么影响?
13. 奥登巴内弗(Johanvan Oldenbarneveldt)是谁?他起了什么作用?他的结局如何?这样的结局公平吗?
14. 在与阿米念主义者论战的过程中,莫里斯王子起了什么作用?
15. 多特会议代表了哪些人的立场?这是一个全国性的会议,还是一个国际性的会议?
16. 阿米念主义者在多特会议上呆了很长时间吗?为什么?
17. 多特会议持续了多长时间?
18. 请列出荷兰改革宗教会如此快速受到阿米念主义异端思想影响的两个原因
19. 什么是《签署书》?让圣职人员在这份文件上签名的做法好吗?20. 什么是《多特教会规章》(Church Order of Dort)?根据这一规章,谁在教会有权柄?当时还有什么其他的教会规章?它与《多特教会规章》有何不同?
21. 什么是“国立圣经”?它对改革宗教会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