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死于婴孩期的信徒儿女
我们须根据神的话语来辨别神的旨意。神宣告说,信徒的儿女是圣洁的,不是因为他们的本性,而是因为他们与父母共同承受了恩典之约。因此,敬虔的父母不该对此有怀疑,即在婴孩期就被神召离今生的儿女也已蒙拣选、得救。
创世记17: 7 以赛亚书59: 21 使徒行传2: 39 哥林多前书7: 14
《多特信经》把这一条包括在内有两个原因:第一,阿米念主义者说,改革宗的拣选教义令失去婴孩而倍感痛苦的父母心生疑惑和不安,因为改革宗的预定论教导说,神不考虑人做什么就拣选一些人,弃绝其他人。这就意味着,出生才几天的小婴孩,即使他们没有犯过任何罪,仍然有可能被弃绝。虽然阿米念主义者在此正确描述了神的预定,他们却没有正确地看待改革宗在婴孩问答题上的立场。所以,《信经》的作者写下这一条来捍卫改革宗的立场,驳斥阿米念主义者的指控。
第二,信经的作者想要纠正阿米念主义者的错误教导——所有婴孩都会得救,无论他们是否是圣约儿女。他们教导说,不存在对婴孩的拣选或弃绝。对他们来说,这是一个很自然的结论,因为他们教导说,蒙拣选是基于预先看见人会信,遭弃绝是基于预先看见人不信;既然婴孩既不会信,也不会不信,所以他们没有蒙拣选也没有被弃绝。45
45 阿米念主义者在他们的《意见》中提出了一个声明,这一声明听起来完全符合改革宗的立场(参见本书附录一《抗议派的意见·1618》第一项第9条)。然而在讨论的过程中有一点逐渐显明:他们把对信徒儿 女的正确宣告,错误地应用在了非信徒的儿女身上。从多特大会的决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参见 Acta Nationale Synode van Dordrecht 1618-1619, den Hertog, 1986, 348, 380, 615, 619)。
阿米念主义者坚持这一观点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否认原罪。根据他们的观点,没有人因亚当犯罪而承担罪疚,因而没有人当因原罪而被神定罪,神只按人的实际的罪刑罚人。46既然不能说孩子在婴孩期犯了任何实际的罪,那么不论父母是否是信徒,孩子都不会受到刑罚。
46 参见《阿米念作品集》中的“阿米念反对三十条神学论题的护教辞”(Arminius’ Apology Against the Thirty-one Theological Articles as found in The Works of Arminius, trans. by J. & W. Nichols, Baker, 1986, II, 10-11)。
但是,圣经却区分了圣约儿女(信徒的子女)和非圣约儿女(非信徒的子女)。当神在全人类中选择只与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立约时,这一启示就很明显了。当神对亚伯拉罕的两个儿子进行区分时,神主权的选择就更清楚地启示出来。亚伯拉罕祷告求神接受以实玛利为他蒙应许的后裔,但神说,“我要与他(以撒)坚定所立的约,作他后裔永远的约”(创17: 19)。神会赐丰富的祝福给以实玛利,但他的圣约只会藉着以撒得以延续。类似的限制也临到了以撒的儿子,以撒和利百加生了双胞胎,但神定意要让他的圣约藉着雅各而不是以扫承传。
恩典之约不是与所有人建立的,这一点在新约中有清楚的陈述。回顾旧约时代,保罗说,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属于以色列人(罗9: 4)。展望未来,彼得肯定地说,圣约的应许不是不加分别地给了每一个人,而是只给了信徒和他们的儿女(徒2: 39)。另外,不是所有的孩子都在基督里得了洁净,只有信徒的孩子得了洁净(参见林前7: 14)。为此,改革宗对信徒和非信徒的儿女作了区分。信徒的儿女在基督里得了洁净,他们在基督里被分别出来,成为恩典之约中的一员,神应许他们罪得赦免、称义并得永生。
现在我们知道,圣约包括两部分:应许和责任。应许立即赐给了孩童,在要求他们凭信心接受那些应许之前,他们得知道神应许给了他们什么。只要他们还不能分辨左右手,就不要求他们有信心。一旦他们长大成人,对他们的信心要求就生效了。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父母须用圣经中的教义教导他们。当他们在年龄和知识上都成熟时,就被要求必须凭真信心接受这些应许。如果不凭真信心接受神的应许,他们就无法得到神赐给他们的应许。
如果神在圣约儿女没有成熟到能接受或拒绝这些应许时就取走他的性命,那么这位孩子会因着神在圣约中的应许而得救。即使他还没有信,他也会得救。因为神在这个孩子还不能满足圣约的要求及回应神的应许之前,就带走了他。因此,即使这位孩子不能满足圣约的要求,神的应许仍然有效。当大卫与拔士巴生的孩子死了时,就是这一应许安慰了大卫。他说,“孩子死了,我何必禁食?我岂能使他返回呢?我必往他那里去,他却不能回我这里来”(撒下12: 23)。47
47在改革宗教会中,对于死于婴孩期的圣约儿女的救恩问题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巴文克(Dr. Bavinck,《改革宗教义学》第四卷,第809页)说,大多数人倾向于相信,所有在能分辨是非之前就夭折的圣约儿女都是蒙选的。许多早期的改革宗神学家都认为所有死于婴孩期的圣约儿女都得救了。但是另一些人,如Voetsius、TheadoreBeza、PeterMartyr和HeironymousZanchius,却怀疑是否有确据可以说每个死于婴孩期的圣约儿女都得救了。参加多特大会的各位代表对这一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但是,非信徒的孩子不包括在恩典之约中。他们和他们的父母一样,都是可怒之子(弗2: 3),他们没有在基督里得洁净,也没有与基督联合,神没有把他的应许赐给这些孩子。正如父母的信心使孩子处于令人羡慕的地位一样,父母的不信也把孩子置于可悲的光景中。那些恨恶神的人的罪,要在他们儿女身上得到追讨,直到三四代(参见出20: 5)。
但这些孩子因何事而灭亡呢?因他们有份于亚当所犯的罪。亚当所有的后裔都是在罪中成孕而生的,都继承了亚当的罪疚,因而都当被定罪(罗5: 12及其后经文)。死于婴孩期的非信徒的儿女会被定罪,因为他们都由第一位亚当所代表;而信徒的儿女会得救,因为他们都由末后的亚当耶稣基督所代表。
如果这点看起来太苛刻,请你参考我们在第一项教义第一条中所宣告的内容:神完全可以公正地定所有人的罪,使他们承受永死。
问答题:
1. 关于死于婴孩期的儿童的最终结局:
a. 根据阿米念主义者的教导,信徒的儿女会怎样?
b. 他们教导说非信徒的儿女又会怎样?
c. 要坚持这一立场,他们必须否认什么?
d. 按照他们的观点,为什么这些孩子不被定罪?
2. 改革宗对这些孩子的结局进行了什么区分?这些孩子的结局有何不同?
3. 信徒的儿女在恩典之约中领受了什么应许?神对圣约儿女有什么要求?
4. 改革宗对那些死于婴孩期的圣约儿女的结局持何种观点?根据婴孩不能够满足圣约要求这一事实来说明你的答案。
5. 非圣约子女的最终结局是什么?为什么?这公平吗?
深入思考题:
6. 在解释这一条时,我们只谈到了婴孩的永远结局。但终有一天婴孩会成长为青少年。若一位十六七岁的圣约儿女在还未显明或宣告信仰之前就过世,他永远的结局是什么?我们对他是否有对死于婴孩期的圣约儿女那样的确信和安慰呢?根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