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第一条:神的公义所要求的刑罚

第二项教义:论基督的死和人藉此而得的救赎

第一条:神的公义所要求的刑罚

神不仅极其仁慈,也极其公义。正如他自己在圣经中所启示的那样,神的公义要求我们冒犯他无限威严的罪受到刑罚。我们的身体和灵魂不但要受暂时的刑罚,也要受永远的刑罚;除非神的公义得到满足,否则,我们无法逃脱这样的刑罚。

出埃及记34: 6-7 罗马书5: 16 加拉太书3: 10

这条教义论及了神的两个完美的道德属性,即公义和仁慈。就像我们经常使用的那些术语一样,我们虽然对公义和仁慈有一些模糊的概念,却很难给这两个词下定义。因此,我们还是谨慎地解释这两个词为好。

“公义”的近义词是“公平”。我们可以用这个词来描述人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公义是指按照既定律法或规则公平行事。

这个词也与奖罚有关。在这个意义上,公义意味着按照各人的功过公正地施赏或降罚。当雇主按照雇员各自的能力和业绩发工钱时,他就是在按公义行事。

我们所说的仁慈是指给予陷入困境中的人恩惠和帮助,尽管他们没有做出任何使他们配得恩惠和帮助的事。

我们需要常常强调神的仁慈和公义。堕落之人最愿相信神的仁慈,却最不愿相信神的公义,其原因非常清楚:堕落之人在神面前是有罪的,他自然想要否认神的公义,并藉此逃脱神公义的刑罚。有些人否认神的存在,想以此来寻求良心的平安,消除心中的惧怕。另一些人虽然承认神的存在,却认为神的仁慈大过他的公义。他们认为神是有恩典的神,以忧伤痛悔的心恳求他施恩的人犯了罪也不会遭到惩罚。但是,否认神的公义只会带来虚假的安慰,它可能会使人的良心在今生得着安慰,却绝不会改变一个事实,即神要求罪人的身体和灵魂因着罪而受到最严厉的刑罚。

神有仁慈不等于说他就没有公义。他自身的道德属性是完整而不可分的,因此,他要按照自己所设立的律法和规则行事。也许有人会争辩说,由于神既是创造者,又是最高的立法者,因此他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如果出于怜悯,神决定不去刑罚人的罪,他也能做得到。有些人甚至引用圣经中主基督说的一句话来证明这一点:“我的东西难道不可随我的意思用吗?”(太20: 15)

毫无疑问,神的确既是创造者又是最高的立法者。由于律法是他设立的,因此他完全可以随己意待人。事实上,神的确是这么做的,他与人立约。他设立律法和规则,不仅规定了应该如何行,也规定了他自己要如何行。这样一来,神的公义就要求他按照自己所定的律法和规则行事。

举例来说,一个孩子正和他的弟弟以及弟弟的朋友们一起玩。身为哥哥的他说:“我想好了一个新游戏。我们来玩吧!”这会儿他说了算,不仅因为他年纪大,也因为这是他想出来的游戏。他制定游戏规则,并讲给弟弟和弟弟的朋友们听。他有权制定任何自己想制定的规则。但是,一旦规则确定,他自己也要受其约束。如果游戏开始后,他发现有一条规则对自己不利便不遵守,其他小朋友就立刻会大叫起来:“你耍赖!不公平!”他会回答说:“这里我说了算!这是我想出来的游戏。我想怎么规定、怎么修改游戏规则都可以。”可是,他忘记了一点,他所制定的规则对他自己的行为也有约束力。他若违犯自己所定的规则,就是不信守约定。他那样做是不公平的,或者说是不公义的。

神也这样与人立约。在这个约中,神不仅规定了人应该如何行,也规定了自己要如何行。神说,人若守约,就会蒙福,得永生、得荣耀;人若背约,就必被定罪,以致永死。神的公义要求他自己也按照约中所定的应许和警告行事,否则,他所行的就不公义,而神绝不可能是这样的。让我们听听圣经是怎么说的:

“神非人,必不至说谎;也非人子,必不至后悔。他说话岂不照着行呢?他发言岂不要成就呢?”(民23: 19,比较撒上15: 29)

“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罗3: 3-4)

“我们纵然失信,他仍是可信的,因为他不能背乎自己。”(提后2: 13)

神的公义要求他信实地遵守他凭主权在伊甸园中所定的规则。他说他要以极刑来惩罚罪,他就必须这么做。这是我们在本章一开始所讨论的神公义的第一个方面。神的公义要求他公平行事,所行的与他亲口所说的“应许”和“警告”相符。

我们不应看神的公义为不好,而要视之为神的一个完美属性,神应该因此而得荣耀。如果当时亚当守约,而神却不守信,我们就会对神说:“这不公平,不公义!你应许过的!你亲口说过的!”同样道理,神说过不顺服就要受到咒诅,如果他不照样行,那也是不公平、不公义的。

前面我们提过,公义还有第二个方面,与奖罚有关。公义意味着按照人应得的公正地施赏或降罚。神的“奖罚性的公义”使得他不能对罪视而不见。《海德堡要理问答》(问答11)对此阐释得十分清楚:“按着他的公义,凡干犯他至高威严的罪都必须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就是身体和灵魂都要受永刑。”

世上的法官秉公行义我们会大加赞赏,神行公义我们也当如此。如果一个法官不行公义,给无辜之人定罪,或者让有罪之人逍遥法外,没有人会赞赏他。我撰写本文的时候,有民众在我家附近大声抗议,因为有一名男子被控猥亵多名男童,尽管他有这样的罪行,却被判为无罪,当庭释放。

由于民众的抗议,此案又被上诉。最终,这名男子被判入狱;正义得到了伸张,民众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同样,我们应当赞美神的公义。神公义的完美性绝不允许他任凭人犯罪而不受惩罚。

神因我们的罪而降的惩罚是极为严厉的。事实上,没有什么惩罚比这更严厉了,因为那是身体和灵魂的永刑!我们或许会问,人的罪行真的严重到这样的地步,以致需要受极刑了吗?人不过是吃了神吩咐他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这真有那么严重吗?是的,很严重!

原罪的严重性在于它背后的动机错了。亚当想要“如神能知道善恶”,想为自己谋求这一特权,而不想让神为他决定是非对错。这正是撒旦向他传递的信息:“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创3: 5)亚当想要摆脱神的管辖,想要与神同等!受造物想要与造物主平起平坐,这是多么可怕的罪行啊!

此外,我们还当意识到,犯罪对象的地位或身份也会影响罪的严重程度。如果一个人攻击的对象是与他地位同等的人,他是有罪的;但是,如果他攻击的对象是国王或王后,他的罪严重多了。可以肯定,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官会按最高标准量刑。同样,人不过是受造物,却胆敢违抗至高的神,这一事实增加了人所犯之罪的严重性,其结果就是,神的公义要求人因罪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即他的身体和灵魂都要受永刑。

问答题:

1. 神的公义意味着什么?

2. 为什么人按本性不愿承认神的公义?

3. 有些人如何试图逃避神的公义?

4. 神有仁慈不等于说他就没有公义。请给出两个原因。

5. 我们应该认为神的公义是不好的吗?为什么?

6. 人的罪严重到必须受身体和灵魂的极刑的地步。这是哪两个因素造成的?

深入思考题:

7. 有人说:“神要求我们饶恕别人的罪,不追究其罪债。如果说,我们有神的形像,那么,神不也应该饶恕我们的罪,并且不要求我们偿还吗?”对此,你会如何作答?

8. 马太福音第18章第23-35节中的比喻不正说明神会赦免我们的罪,不要求我们偿还罪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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