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第二条:及错谬反驳二、三、四、五、七 基督满足了神的公义

第二条:及错谬反驳二、三、四、五、七

基督满足了神的公义

虽然我们自己不能满足神的公义,也不能救自己脱离神的忿怒,但是,神以他无限的仁慈,赐下他的独生爱子作我们的中保,使他为我们、又替我们成为罪和在十字架上的咒诅,从而替我们满足了神的公义。

约翰福音3: 16 罗马书5: 8 哥林多后书5: 21 加拉太书3: 13

通过上一条教义的学习,我们知道,神的公义要求罪必须受到刑罚。正如《海德堡要理问答》(问答13)所问,我们自己能够偿还这罪债吗?我们有能力平息神的忿怒吗?我们有能力承受圣约的诅咒,并使自己脱离神公义的忿怒吗?

我们在上一条教义解释过,我们的罪坏到极点,我们的罪行极其严重。因此,神必须对其处以极刑。这个刑罚不仅在强度上达到了极点,在持续性上也是如此。这是永无止尽的刑罚。神向我们的罪所发的忿怒是如此强烈,以致我们永远无法完全偿还自己的罪债。神永远不会说:“你的罪债偿还够了。”神对我们的刑罚会持续到永远。

至此,我们对神的公义做了大量的阐述。我们已经看到,神(对他的圣约、对他所说的话、对他自己)的信实要求罪必须受到刑罚。现在,《多特信经》的作者要通过本条以及后面的几条教义说明,神不仅是公义的,也是仁慈的。

我们很难想象,神怎么能在施行公义的同时又显明他的仁慈,因为这两者看上去是互相排斥的。公义意味着承担应有的刑罚,而怜悯意味着领受不配得的恩惠和帮助。在我们看来,神要么是公义的,要么是慈爱的,两者不能同时存在。然而,圣经教导说,神在维护公义的同时,也显明了他的仁慈。“锡安必因公平得蒙救赎,其中归正的人必因公义得蒙救赎。”(赛1: 27)

神要使他的公义得到满足,同时又以最奇妙的方式向罪人显明了他的仁慈。神差派他的独生爱子作我们的中保(即为他人承担责任的人)。基督作为“末后的”亚当来到世上,作我们的头或代表53。他甘愿取了我们的血肉之体,在各方面与我们相同,只是仍保持他的神性。他亲自担当了我们的罪,承受了神向我们所发的忿怒。他的受苦和受死就是无价的赎金,彻底偿还了我们的罪债,完全满足了神的公义。圣经用基督所说的“成了”(约19: 30)来证明这点。神选民的罪债已经全部还清了。

53参见第一项第一条,其中谈论到亚当和基督都担当了头或代表的角色。

阿米念派否认基督通过他的死而完成了代赎。如果被问到是否相信基督的死是为了赦罪,他们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相信基督的死满足了神的公义。他们相信罪被赦免是藉着十字架。但是,他们曲解了圣经在这方面的陈述,其理解不能反映圣经的真理。

圣经教导说,人都困于神的公义之中。逃脱神的公义只有一个方法,就是让基督来承担本应落在人身上的刑罚。基督以这样的方式满足了神的公义,救赎人脱离罪恶。藉着基督对神公义的满足,信徒蒙了恩典,罪完全被赦免。

但是,阿米念派认为神被困在自己的公义里面。他们相信神愿意赦免那些悔改并寻求他怜悯之人的罪,然而,他的公义束缚了他自己。他必须遵守与人所立的约,在这个约中他曾说过,如果人犯罪违背他,他就要以死亡来刑罚人。所以,神受制于自己的公义,要求用死来偿还人的罪债。阿米念派说,神差他的独生爱子来,就是要藉着他的死来满足公义的要求。但是,基督来并不是为任何人获得赦罪之恩,也不是为任何人向神顺服。阿米念派认为,基督的死只是为了让父神获得设立一个新约的权利。这个新约带有可以使人得到救赎的新条件。54

54阿米念派在海牙大会上提出如下的观点:“基督并没有替选民死,只是为了他们的益处死” (Acta of Handelingen der Nationale Synode te Dordrecht,由 J.H.Donner和S.A.van den Hoorn 翻译,Den Hertog B.V.出版社,1987年,698页)。约翰欧文(John Owen)引用阿米念的话:“基督之死的直接且恰当的果效和目的并不是实际的去除了人的罪,也不是实际的免除了人的罪咎”(A Display of Arminianism,Still Waters Revival Books 出版社,1989 年,94页)。基督之死的果效是“获得了与神和好的关系以及我们的救赎,神的公义得到了满足,这使神拥有了一种能力,这能力不会驱使他去刑罚人的罪,反倒使他基于自己提出的新条件去免除人的罪”(出处同上)。约翰欧文(John Owen)还引用阿米念的跟随者格莱因乔维斯(Grevinchovius)的话:“基督之死不是救我们脱离罪的赎价,而是消除了使神没有能力赦免罪的条件;基督之死不是为我们赢得了救恩,而是给神赢得了在某种条件下拯救我们的自由”(出处同上,95页)。这个条件就是悔改和信心。

第二项教义之错谬反驳二,我们读到:

错谬二:基督受死的目的不在于藉着他的宝血坚立恩典之新约,而只在于为父神再获与人立约的权利,无论是恩典之约还是行为之约。

驳斥:这种说法与圣经相抵触,因为圣经教导说:基督已成为更美之约的中保(见来7:22),这约就是藉着基督的死所立的新约(见来9:15);只有当基督受了死,这约才有效力(见来9:17)。

改革宗和阿米念派都同意,基督来是为了满足圣约的要求。但是,他们在其目的方面持有不同的看法。基督满足圣约的要求,是为了坚立并保持这约,还是为了结束行为之约去另立一个新约?为了明白这两种观点的不同,我们可以假设一个人要修复一辆受损的车。他修理这部车可能是为了如下两个目的中的一个:或是要继续持有这辆车,或是要卖了它去另买一辆新车。神差派基督的目的是什么?基督成就了起初的约,是为了坚立并保持这约,还是为了另立一个新约?

圣经的教导是:神与人之间实际上只有一个圣约,这约在起初设立,并持续到永远。神在人堕落犯罪的前后各与人立约,但这两个约是相同的。立约的双方都是神和人。约中的应许都是永生,约中的诅咒都是永死。两约的要求都是完全的顺服或义。两者唯一的不同就在于,神在人堕落之后所立的约中,满有恩典地应许要赐下一位中保,他要来坚立,而不是废除或终止前约。

基督来坚立前约,这意味着他来满足此约的要求。对于伊甸园中的人来说,圣约的要求只有一个:完全顺服神的命令。对于堕落之后的人来说,圣约又加上了另一个要求:承受因违背神的命令而招致的圣约的忿怒。基督满足了这两方面的要求。他不但对天父完全的顺服,也承担了人因犯罪而带来的诅咒。

基督做这些是为了父神赐给他的那些人。他代表他们,也代替他们满足了圣约的要求。基督作神选民的保证人、中保、元首和代表,其结果就是,神不再看选民是违背圣约的人,反倒看他们是信实守约的人。他们的罪都得到了赦免,他们与基督的义有份。所以,藉着基督,圣约得到了坚立,选民也得到了圣约的应许,即永生。

阿米念派不相信神有意要维持他起初在伊甸园与人所立的约。相反,他们认为神是要“首先”终止起初的约,“然后”再建立一个带有新要求的约。起初的约只有在其所有的要求都被满足时,才能被终止。一个记账员只有在收到所有的款项,并还清所有的债务之后,才能结束当年的账簿。同样,除非人欠神的所有债都被还清,神就不能终止这个约。起初的要求(即完全顺服神的律法)必须先被满足,然后神才能公正地制定新的要求(即相信神的应许)。根据阿米念派的观点,一个人能获得赦罪之恩,并承受神的义,并不是因为基督成就了起初的约。基督只是照第一个约的要求偿还了人欠神的债,好使神有权与人建立第二个约,即神在人堕落犯罪之后,与亚当所建立的恩典之约。

到此,我们有必要纠正一个对阿米念派的常见的误解。人们常常这样理解阿米念的观点:基督偿付了人欠神的95%的债,留下的5%要由人来偿还。但这并不是阿米念派的立场。阿米念派主张,基督百分之百地偿付了人在第一个约里欠神的债。但是,基督的功德实际上并没有归给任何人。基督满足了第一个约的要求,人从中得到的益处就是,这使神建立一个新的,人更容易满足其要求的恩典之约变为可能。这个新约要由人来百分之百地满足其要求。

所以,阿米念派与改革宗在如何看待神在伊甸园所立的律法方面存在着分歧55。神在西乃山所颁布的十诫总结了这个律法。改革宗相信,神的律法是永恒的,因为它记录了神永恒不变的属性。所以,完全顺服神的律法,永远都是人蒙神悦纳的唯一途径。神不会改变自己的属性,也不会改变他为人获得永生所提出的条件。但是,阿米念派认为,神可以随意改变他所设立的律法。如果他愿意,他还可以设立其他的律法。阿米念派说,神藉着基督已经这样做了。神曾经把顺服律法作为得救的条件,后来又设立了一个新的条件,一个新的律法,即信心。

55参见J.I.Packer所著的The Thought of Richard Baxter,1954年,303-305页;另请参考E.F.Kevan所著的The Grace of the Law: A Study in Puritan Theology,Soli Deo Gloria Publications出版社,1993年,67-68页。

改革宗

基督通过为罪人、又替罪人满足律法的要求来拯救罪人,其目的是成就并维持神起初所立的约。

阿米念派

基督通过满足立法者来拯救罪人,他使立法者可以建立一个带有新律法的新约,其新律法就是信心,是人能够自己成就的。

第二项教义之错谬反驳三介绍了阿米念派的观点:

错谬三:藉着他的补赎,基督并没有实际地为任何人赢得救恩,也没有为人赢得使之有效地做成自己救恩的信心。基督只是为父神获得了以新的方式与人交往的权柄和完美的意愿,好让父按他的意愿开出新的条件。然而,满足这些条件靠的是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没有人满足这些条件和众人都满足这些条件的可能性都存在。

反驳: 教导这种错谬的人太轻视基督的受死,根本不承认基督之死所带来的最重要的果效与益处。他们将伯拉纠主义的错谬从地狱中召回来。

阿米念派说,基督实际上没有为任何人获得赦罪之恩。他只是让神为赦罪提出一个新的条件成为可能。基督只是为父神提供了“降低赎价”的可能,使人能因服从神在新约中的要求来获取赦罪之恩。在起初的约中,神要求为罪付上的代价是让身体和灵魂受永远的极刑。但在新的约中,神不再要求这个代价。现在在神眼中,忧伤的灵和痛悔的心足以使人的罪得到赦免。

阿米念派以非常狡猾的方式抢夺了基督十架的功效。罪得赦免的基础不在于基督破碎的身体,而在于人破碎的心。

这个错误的教导又产生了另一个错误。阿米念派宣称,罪得赦免并不需要基督的死。我们在第二项教义之错谬反驳七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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