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及错谬反驳一
基督之死的果效
神至高主权的定旨和恩慈的旨意与目的就是要他独生子极其宝贵的死所带来的赐生命、施救赎的果效临到所有的选民,将称义的信心唯独赐给他们,并藉此使他们必得拯救。这意味着,神定意叫基督藉着十字架上所流的宝血坚立新约,有效地从各民、各族、各国、各语言中拯救那些(而且只有那些)从永恒中就蒙拣选得救的人,就是圣父赐给基督的那些人;父神也定意叫基督赐选民藉着他的死为他们获得的信心,以及圣灵其他的得救恩赐;又叫他用其宝血洗除他们所有的罪,无论这罪是原罪还是实际的罪,是信之前还是信之后所犯的罪;父神还叫基督信实地保守他们到底,最终在荣耀中将他们献给自己,无瑕无疵。
约翰福音17: 9 以弗所书5: 25-27 路加福音22: 20 希伯来书8: 6 启示录5: 9 腓立比书1: 29 约翰一书1: 7 约翰福音10: 28 以弗所书5: 27
《多特信经》的作者在本条宣告了“不可战胜的恩典”的教义。“不可战胜”(“Invincible”)一词的意思是:“不能被打败”、“不可征服”。这个教义意味着,神以他的主权,不但拣选了那些他要拯救的人,还毫无差错地使他们得救。神所拣选的那些要领受这个恩典的人,有时可能会抗拒这个恩典(所以我们不愿使用“不可抗拒的恩典”),但他们不能,也不会使神拯救他们的目的落空。
神没有让人自己决定是否愿意得救。神也没有让人凭己力得救或持守救恩。神的旨意不取决于人的意志。相反,神将他的旨意实行并成就在人的身上。
这并不是说,神逆着人的意志强行成就他在人身上的计划。我们将在第三、四项第十六条看到,神更新选民的意志,以致他们愿意让神继续在他们里面工作,愿意伸出手来领受他的恩典,愿意走顺服的道路,愿意为自己的罪懊悔,并为此悔改。但是,是否要得救从来都不是由人来做决定,否则就是说,人在神动工后有能力最终拒绝神的恩典。人可能会一时抗拒神的恩典,但神的恩典终将得胜。神凭着他的主权实行他拣选的定旨,使每个蒙拣选的人都能信并且得救。神也在他们的救恩中保守他们,直到基督再来的日子,使得救的人一个都不失落。
本条有多处明确地宣告,神的恩典是不可战胜的。第一个值得注意的短语是基督之死的“救赎果效”。果效指的是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在谈到基督之死的“救赎果效”时,我们是在说,基督之死具有产生救恩的实际能力。藉着他的死,基督不仅为人创造了得救的可能性,也为那些神所拣选并赐给他的人带来了确定的救恩。
《多特信经》的作者在本条还使用许多其它的短语来宣告“不可战胜的恩典”的教义。第二个短语是“…使他们必得拯救”。毫无疑问,所有神的选民都要得救。神必将胜利完成他拣选的定旨。
第三个短语是“有效地……拯救”。这里完全不是在说“有可能”拯救,而只是说“有效地”拯救,即实际地、真正地拯救选民。
“圣徒蒙保守”的教义与“不可战胜的恩典”的教义密切相关。圣徒将在他们的救恩中蒙保守,得保全。他们绝不会被定罪。《多特信经》的作者宣告这一点时说,父神的旨意是叫基督“信实地保守他们[选民]到底,最终在荣耀中将他们献给自己,无瑕无疵”。
耶稣在约翰福音第10章所说的话对“圣徒蒙保守”的教义作了最明确的教导。基督说自己是好牧人,他为他的羊舍命。在前十一节经文中,基督没有对他的羊进行限定,但在其后的经文中,基督清楚地指出,他确切地知道谁是他的羊。“我是好牧人,我认识我的羊,我的羊也认识我”(14节)。他还说:“我另外有羊,不是这圈里的;我必须领他们来,他们也要听我的声音,并且要合成一群,归一个牧人了”(16节)。基督将要带他们进入他的羊圈,这是毫无疑问的。他们会留意他的声音。别的羊不留意他的声音,因为他们不是他的羊(26节)。但是,他的羊会听他的声音,并且会跟从他(27节)。此外,基督将要保守他的羊,即神的选民,使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父的手里把他们夺去(28-29节)。
选民的救恩是绝对确定的。这个确定的依据是什么呢?那就是基督代表选民所成就的工作。基督以他的宝血坚立了圣约。这意味着,他偿还了圣约所要求的一切,满足了圣约的全部要求,并且他是为选民做成了这一切,也是以代表的身份替选民做成了这一切。他的死就是他们的死。他付上的赎价就是他们付上的赎价。他的顺服就是他们的顺服。在基督里,选民满足了圣约的一切要求。圣约的要求没有留下任何一条让他们去满足,以赚取永生。
可是,难道他们不必接受基督的恩惠吗?他们确实必须接受!但基督也赢得了赐予他们得救信心的权利,以致他们愿意接受这些恩惠。信心以及在信心中蒙保守是基督赢得的恩赐,他也源源不断地把它们赐给选民。所以,神的选民必然会信基督,并因此得救。
可是,选民难道从来不会从恩典中失落并失去救恩吗?绝对不会!因为基督已经获得作好牧人的权利,他在选民的救恩中保守他们。羊有可能走偏并迷路,但是好牧人寻找它们且要找到它们。还记得基督所说的话吗?“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约10: 28)。
基督的死具有极大的能力——这能力不仅为选民获得救恩,还在他们身上应用救恩,并在此救恩中保守他们。《多特信经》的作者说,他们无法相信基督的死没有果效,也无
法相信基督的死是徒然的。但是,阿米念派却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是可以相信的。在第二项错谬反驳一,我们看到:
错谬一:父神已命定他的儿子死在十字架上,但他并没有明确的定旨基督具体要拯救哪些人。即使基督藉着死所成就的救恩没有被实际地运用到任何人身上,它也是必要的、有益的、宝贵的,是完整的、完美无缺的。
反驳:这种说法藐视了父神的智慧与耶稣的功德,是与圣经不符的,因为我们的救主耶稣曾说过:“我为羊舍命,我也认识他们”(约10: 15,27);关于救主,先知以赛亚说:“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他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赛53: 10);最后,这种说法也与关于大公教会的信条相抵触。
阿米念的跟随者尼哥劳斯·格莱因乔维斯(Nicolaus Grevinchovius)以同样的口吻写道:“尽管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满足了神的公义,如下情况仍有可能发生,即所有人都不能满足新约的要求,并因此都不得救”67。简言之,基督虽然舍命,却有可能无人会受益于他的死。
67约翰∙欧文(John Owen),前面引用的书,97页。
根据阿米念派的这个立场,我们必然得出的结论就是,基督的死不能实际的拯救任何人,而只是使拯救成为可能。他的死不具有绝对和有效的能力,只具有一种潜在的能力。
《多特信经》的作者总结得很好,阿米念派的这个错谬藐视了父神的智慧,使神的旨意和工作受制于人的意志。神可以计划得很好,但人却有能力挫败神的计划。拥有主权的不再是神,而是人。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人手中,而不在神手中。在阿米念派的眼中,神的计划可能会使他的名得荣耀,也可能不会使他的名得荣耀。在这个计划中,人可能会颂赞神,也可能不会颂赞神。即便有人得救,神也不会得到所有的荣耀,因为人也参与了自己的救赎。人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和能力来信基督并持守自己的信心。归根结底,阿米念派夺去了神的主权和荣耀,从而藐视神至高的智慧。
实际上,神设计了更好的计划,在这个计划中,他自始至终都拥有至高的主权。神制定计划,也有效地执行他的计划。人的意志顺服于神的旨意。神仍然是神。通过这个计划,神必定会得到被他有效带入救恩之人的颂赞。
《多特信经》的作者引用了我们救主说过的话,“我为羊舍命”,以及“我也认识他们”(约10: 15,27)。主耶稣知道,当他被定十架的时候,他的死是有目的的。他预先就知道父所赐给他的人,也预先就知道要把永生赐给谁(约10: 28)。
《多特信经》的作者还引用了先知以赛亚论到中保之死的话:“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或作‘他献本身为赎罪祭’)。他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赛53: 10)弥赛亚再次得到应许,他必要看到自己工作的美好果效,即“他必看见后裔”。这意味着,他必要看见神的儿女,即那些藉着他的赎罪祭而被赐予永生的人。此外,主耶和华还藉着先知宣告,他所喜悦的事,即他的旨意、他救赎选民的计划,将会在弥赛亚的手中亨通。没有什么能阻止耶和华成就他所喜悦的事。
除了《多特信经》提到的经文,我们还可以引用另一处重要的经文,即约翰福音第17章第1-2节。我们在那里看到,基督向父神祷告:“父啊,时候到了,愿你荣耀你的儿子,使儿子也荣耀你;正如你曾赐给他权柄管理凡有血气的,叫他将永生赐给你所赐给他的人”。这两节经文极其清楚的阐明,基督实际的有效的得到了赐选民永生的权柄。
此外,阿米念派的教导也与有关基督教会的教义相抵触。《多特信经》的作者在此提到改革宗教会在其信仰告白(即《比利时信条》)第二十七条所作的宣告:“圣而公之教会从世界的起初存在至今,直到世界的末了,因为基督这位永远的王不可能没有臣民。虽然在某段时间圣教会可能人数稀少,在人看来似乎濒临灭绝,但神一直保守她免受世界怒潮的吞噬。在亚哈王统治时期,耶和华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为自己存留了未曾向巴力屈膝的七千余民”68。他们还提到《海德堡要理问答》(问答54):“我相信神的儿子……从全人类中,从世界的起初到末了,为他自己召聚、护卫、保守他的子民……成为一个蒙选得永生的教会”。关于大公教会的这个宣告还将在《多特信经》的下一条出现。
68有人可能想知道为什么《多特信经》的作者在与阿米念派的争辩中诉诸人的著作。请不要忘记,阿米念派当时是荷兰改革宗教会的成员,因此,《比利时信条》也是阿米念派的信仰告白。《多特信经》的作者通过引用《比利时信条》来显明,阿米念派是在否认他们自己及其属灵前辈的信仰告白。
问答题:
1. 我们所说的“不可战胜的恩典”是什么意思?
2. 在选词方面,我们为什么更愿使用“不可战胜”(“Invincible”),而不是“不可抗拒”(“Irresistible”)?
3. 一个人是否会相信基督,这是由谁决定的?一个人是否会持守信心,这又是由谁决定的?
4. 神必成就他在人身上的旨意,这是指神逆着人的意志而做事吗?请解释你的回答。
5. “果效”一词的意思是什么?我们谈论了“基督之死的救赎果效”,其中传递了什么真理?
6. 本条的哪些短语表达了神的不可战胜的恩典?
7. 哪个教义与“不可战胜的恩典”的教义密切相关?我们藉着这个教义宣告了什么?
8. 哪处经文明确教导了“圣徒蒙保守”的教义?
9. 选民会在某个时候落入罪中吗?他们会在某个时候完全失落在救恩以外吗?为什么?
10. 我们在本条宣告了基督工作的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各是指什么?
11. 与神的不可战胜的恩典相反,阿米念派教导了什么?为什么他们的教导是如此地藐视神?
12. 根据约翰福音10: 15,27和以赛亚书53: 10,我们必然会得出什么结论?关于救恩的应用,约翰福音17: 2传递了什么真理?
13.《比利时信条》第二十七条宣告了关于圣而公之教会的教义。阿米念派的错谬如何破坏了这个教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