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康德的道德论证
在其标志性著作《纯理性批判》中,康德对关于神存在的传统论证发起批判。他相信神的存在,却不相信这种存在是可以证明的。这本书里,康德对神的存在给出了著名的道德论证。在他的另一本著作《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从实践角度而非神学角度探讨了关于神的问题。某种意义上,康德不客气地把神从房屋的前门引向了后门,然后打开后门让神进来。
察看康德的论证之前,让我们思想一下,新约中有没有针对神存在的道德论证呢? 罗马书中,使徒保罗这样教导:「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 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罗马书 1:28-31)。
尽管没有给出一个详尽清单,保罗还是给人类不道德的行为分了类。他在 32 节接着说:「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在这里,使徒清楚地说,神向一切受造物启示了自己的圣洁性情,全人类都知道神是公义的,而且也基本知道公义要求自己怎样行事为人。
换句话说,保罗的意思是我们每个人都有是非善恶的观念。我们知道在性问题上当怎样行事,知道抢劫或谋杀是错误的,知道邪恶、贪婪、冷酷等恶习都是犯罪。我们知道这些事是邪恶、错误的。然而,尽管具有这种清晰的认知,知道这些事当受神的审判,我却不但自己去行这些事,还喜欢怂恿他人成为共犯。不论是怎样的恶行,你都能找到强烈提倡这种恶习、呼吁社会加以容忍的人群。
罗马书第二章中,保罗接着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 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12,14-15
节)。按照这段经文,神赐下的道德律不仅有以色列的十诫,而且还刻在每个人的心中。人心中刻着道德律,证据就是我们称为的「良心」。良心是人的组成部分,良心可能会败坏、封闭和刚硬,但若是一个人完全没有良心,我们会称之为心理变态或反社会者,这种人可以穷凶极恶,却没有任何罪咎感。这样的人天性已经完全扭曲了。
使徒在罗马书第一第二章中称,神将道德律刻在每个人心中,这是他为自己作证的 标记。然而,无神论者声称,良心不过是社会规范和禁忌的产物。弗洛伊德声称,这些社会禁忌是文化强加给人的,人性真正真实自由的表现,其实体现在不受约束的性行为上。
但每个人都知道这是说不通的,良心并不会随便消失。针对这种观点,我们可以说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律法和禁忌。例如,有些文化禁止饮酒,有些文化则可以自由饮酒。确实存在这样的不同,不过世界上每个文化都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伦理结构,这样的结构对于社会交往和秩序是必要的。哪怕是被相对主义侵蚀的文化中,良心仍然不会彻底泯灭。这就是康德的道德与实践论证发挥作用的地方了。
康德认为存在一种普世现象,世上每个人都有一种「义务感」,即内在固有的是非观念。康德称这种义务感为「绝对命令」,代表着一种绝对的指令。康德声称,世上每个人都有照着特定方式行事的义务感,我们可以尽一切可能去压制、反驳、逃避或抹杀,然而这种义务感仍然挥之不去。
人类无法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罪疚感。与无神论者讨论宗教、神学或护教问题时, 我经常会问他们一个问题:「你是怎样处理罪疚感的?」从来没有人看着我的眼睛说:「我没有任何罪疚感。」他们知道事实并非如此。问题发出的刹那,整个谈话的主旨都会转向,因为每个人都明白自己有这个问题:未解决的罪疚感。
康德声称,罪疚感源自于没有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他接着采用了所谓的「超验论证法」,不是由纯粹的实用性开始,而是从实践意义上的必要性出发。论到知识,他并没有说「知识是这样发生的」,没有从「知识是可能的」出发,而是从这个问题出发:如果知识是可能的,那么条件是什么?必要的元素有哪些?他接着顺着这个思路发展自己的哲学。
康德想知道,给全人类施加义务的真正伦理和道德,其发生的必要条件是什么?他明白若是没有客观的行为标准,人类文明就是不可能的。倘若律法完全是基于人的喜好, 人类社会就会沦为丛林,不具有真正的规范性,人类文明也必然毁灭。
陀思妥耶夫斯基曾说,如果没有神,没有公义的终极标准,那么做什么都不要紧。如果没有是非善恶的客观标准,那么凡事都不过是喜好的竞争,我的喜好跟你的喜好竞 争。每个人都行自己看中看为正的事,这会导致族群与族群、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冲突和战争。
康德深知这一点,明白在这个问题上,整个西方文明都要作为赌注。因此,他才询问「绝对命令」的存在必然要求什么,人内在的义务感若要有意义,必须满足怎样的条 件?他的答案是,首先任何伦理要想有意义,必须先有公义。因为若是犯罪有利无害,那么美德就没有任何实践意义了。实际上,任何善行都无意义,唯有自私才是最高法则。因此,必须首先存在公义,这样才能保证正确的行为获得嘉赏,错误的行为被惩罚。
接下来的问题是,公义存在的必要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我们都能看 得出,这个世界并不存在完美的公义。无辜的人死在恶人手下,而恶人却兴旺不遭报应。
康德说,公义存在的第一个必要条件便是「死后生命」,也就是来世。要想公义得以伸张,坟墓必然不能是终点。但光是死后还有来世还不够,要是那个世界跟现在的这个一样问题重重,也无济于事。因此,公义的第二个必要条件便是一位道德上完美的法官。如果这个法官不是道德完美的,而是败坏、自私、收受贿赂的,那么公义就不可能得到完美的伸张。完美的公义要求完美的审判,完美的审判要求完美的法官,这位法官必须超越一切的败坏,无可指摘。
假设这样的完美法官确实存在,他品格正直纯全,尽一切所能执行公义,但遗憾的是,他的知识是有限的。既然认知不够充分,他就必然会犯错,因为不知道所审案例的一切因素和情境,就无法作出完美的判断。所以尽管动机是好的,他仍然可能因知识有限而犯错。因此,假如要达成完美的公义,那么这位法官不仅需要是道德完美的,而且必须还是全知的。他必须无所不知,对一切事实了如指掌,才能判断得分毫不差,无可指摘。假设这一切因素都具备了:死后生命,最后的审判,完美公义且无所不知的法官。至此,公义得到了完全保障吗?还没有,还缺少最后一个要素:这位法官具有完美的知识、动机和美德,但他也要有执行审判的能力才行。如果他很无能,或是哪方面受到了规限,没法秉公行义,那么公义就得不到真正的伸张。因此,这位法官还必须是全能的,比任何其他力量都要强大,所以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和抵挡他的审判。
康德声称,假如这种「绝对命令」的义务感真的很重要,那么一定有超越于地球生命的事物存在。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要为今生所做的每件事接受问责,每一句恶言恶语、每一件恶行、每一个罪恶的念头,以及每一个未能践行的善举。一切都要接受法官的审 判,他的眼目洞悉一切,他的品性正直,没有人可以用贿赂败坏他的正直,他是全然圣 洁、良善、公义的。他知晓一切,也有足够的大能执行审判的结果。
康德推翻了关于神存在的传统论证,但又基于道德论证重新建构了犹太-基督教的上帝。他声称,倘若道德真实存在,那么神的存在就是一个实践意义上的必然结果。康德的最终结论是,我们必须像有神存在那样生活,因为假如神不存在,那么人类及其文明就没有任何盼望可言。